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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符某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符某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符某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符某应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琼9007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借款本金2309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费33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符某应拖欠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欠款本金232900元,被执行人符某应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每月偿还利息3500元,暂不偿还本金。自2019年7月起,每月偿还本金6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8000元。偿还本金150000元后,每月偿还本金7000元,利息1000元,共计每月偿还8000元,直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符某应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琼9007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春花
审判员  赵冬生
审判员  程小梅

书记员:石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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