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庞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75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颜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9007民初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生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程小梅
书记员: 符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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