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苏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元,无车辆等财产信息。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2100元,本案尚有9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邱为群
书记员: 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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