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北腰村20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6月1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3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某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焕利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未 锋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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