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三亚市林旺市场工地对面工地,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号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林某于2011年4月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28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3月21日减刑十个月,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计分考核从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止共24个月,累计获得表扬6个,余分127分,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林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8日、2014年7月14日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符兴
审判员 刘惠琼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 高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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