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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封浩村委会封浩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黄某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某某的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该犯所犯罪行属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且有吸毒史,结合该犯的原判情况及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某某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9月1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琼9006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8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南省新成监狱于娟、项强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符致捷、书记员李绍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某某、证人沈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结合原判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检察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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