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全艳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人,现住铺前镇xxxxxx。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铺前镇xxxxxx人,现住铺前镇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艳葵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博
审判员 陈杰实
审判员 张磊
书记员: 林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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