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邢某某

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2010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远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净重1.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某某被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随案扣押被告人邢某某的YOORD牌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55元,属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及毒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邢某某的YOORD牌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5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净重1.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某某被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随案扣押被告人邢某某的YOORD牌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55元,属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及毒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邢某某的YOORD牌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5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周昌颖
审判员:林明干

书记员:符亮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