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羊某某,绰号“耀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住海南省。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羊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等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本色酒吧喝酒时与胡常健、胡常文等人发生矛盾,并相互逞强,相约打架。之后,羊某某纠集羊文光、包有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路口等候。当日凌晨2时30分许,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等人持刀从洋浦经济开发区关口外联排房出发奔向三都路口,被等候在此的羊某某、羊文光、包有旺等人持砍刀、石头追打,造成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胡常健左肘后部裂创致左肘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胡常文左大腿裂创形成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额面部裂创伴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符季飞顶部裂创伴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1、胡某1、符某1、胡某2、胡某3、符某2、胡某4、胡某5、符某3、羊某2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包有旺、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羊某某系首要分子,羊文光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对羊文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等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本色酒吧”喝酒时与胡常健、胡常文等人发生矛盾,并相约斗殴。之后,羊某某、羊文光、包有旺等十余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路口附近聚集,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等人在××区口附近聚集。当日凌晨2时30分许,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等人持刀奔向三都路口,被在此聚集的羊某某、羊文光、包有旺等人持砍刀、石头追打,造成胡常健、胡常文、符季飞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胡常健左肘后部裂创致左肘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胡常文左大腿裂创形成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额面部裂创伴眶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符季飞顶部裂创伴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于证人羊某1的报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羊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2时10分许,他在家里的楼顶看到离他家约一百米左右有一群年轻人聚集在三都路口。有人拿着工具,听拖在地上的金属声音应该是刀或者铁管之类的东西。他看到双方冲到一起打架,其他人在三都路口广告牌那里吵架。他就报警了。
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胡某3和“小发”等人在联排房吃夜宵时,胡某3接到村里人电话后跟他们说村里人跟人打架了,叫他们去冷冻厂(海之星)门口旁边的草坪那里。他打电话叫“勾头”骑摩托车送他们三人去冷冻厂,胡常文、胡常健、胡某2、符季飞、“二海”、“小道”、“博钟”、“古气三”也站在那里。有人说胡常文在本色酒吧被十多人打了,三都山村的人等在关口那里打他们。他们一起往联排房方向走。有一辆坐着三个人的男士摩托车从关口方向过来经过他们时说:“想打架就上来”。胡常健拉他和“小发”追上去。他们三人在三都路口的汽车修理厂下车,很多人拿着刀向他们追过来。他们没管车就往回跑,对方追了约100米就没追了。胡常文拿了两把刀、胡常健拿了一把刀走在最前面说要拿回摩托车,他和“小发”、符某1、符季飞跟在后面。对方有很多人拿着刀冲向胡常文和胡常健,之后双方就拿刀打在一起。符季飞冲上去帮忙。约3分钟后他们过去时看到胡常健左手流血,符季飞和胡常文被人追着向他们跑来,他们就一起往联排房方向跑,对方追上来,有一个人拿长刀砍向胡常文,符季飞把胡常文推开没砍到人,那人又朝符季飞的头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他们接着跑,胡常文摔了一跤后就躺在地上了,对方没有追,之后就往回走了。后来不知谁打电话叫来一部小车把受伤的符季飞、胡常文、胡常健拉去洋浦医院了。
3.证人符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走到本色酒吧外面看到胡常文和绰号“耀二”的人在互骂,双方各有十几人在拉架,胡常健也在里面。他和胡某2也过去拉“耀二”的朋友让不要打架。他回家后约十分钟同村小孩打电话说路口有人打架了。他从家里出来到联排房路口时看到胡常健、胡常文、符某2、符季飞、胡某1和胡某2在路口聊天,胡常健说“耀二”带人打他们,胡的车落在三都路口要取回来。胡常健和胡常文每人拿了一把钩刀往三都路口方向走,符某2、符季飞、胡某1、胡某2和他跟在后面,快到三都路口时他看到有十多人拿刀冲出来砍胡常健和胡常文,他们几个人就叫他俩赶紧跑回来。往回跑时胡常文摔倒,符季飞去扶胡常文,他就从地上捡了两块石头朝对方扔过去,边扔边沿着公路往联排房方向退。胡常文面部被砍了一刀,胡常健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符季飞头顶被砍了一刀。这时有人打电话叫车来把受伤的三人送去洋浦医院了。
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他在本色酒吧工作时看到有七八个人围着胡常文拳打脚踢,他和胡常健、符某1先后过去拦架。对方有人说:“等下到关口等你们”。2时40分许他坐胡常宏的电动车回家到联排房路口时接到符某1的电话说,胡常文、胡常健和符季飞在三都路口被人打到了。他下车碰到胡某4、胡某5一起过去时看到胡常文被打趴在地上,脸上砍伤流了很多血,符季飞头部被砍伤也流了很多血,胡常健的左手肘部被砍伤流血。他们就打电话叫了两辆小车过来把受伤三人送去洋浦医院。
5.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与胡某1和“小发”等人在联排房吃夜宵时,符某1打电话跟他说胡常文在本色酒吧被人打并让他过去,跟他一起喝酒的胡某1和“小发”说一起去。他打电话叫“勾头”骑车送他们去冷冻厂门口附近。在冷冻厂那边,他看到胡常文、胡常健、胡某2、胡常宏站在那里的公路边上说话,有人说三都山村的“耀二”等在关口那里打他们。他们到联排房红绿灯路口那看没事了就去和朋友喝酒。约半个多小时,符某1打电话给他说在联排房路口被人打了。他骑电动车和“小发”到红绿灯路口,他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头往三都路口跑,没有看到对方的人,半路就把砖头扔掉了。他看到胡常健、符季飞、胡常文受伤送医了。
6.证人符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他、胡某3和胡某1在联排房的夜宵小摊喝酒时,胡某3接到符某1的电话说,胡常健等人在三都路口被人打了。他和胡某1坐电动车往三都路口赶去,符某1、胡某2、胡某1、胡某5、符海清等人也赶到。在三都路口附近看到一群人手上拿着刀追砍胡常健、胡常文和符季飞。胡常健左手的肘部被砍伤,胡常文脸部受伤流血,符季飞头部被砍伤了也流很多血。后来有人打电话叫车过来把胡常健、胡常文和符季飞送到洋浦医院了。
7.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和符某3、孙某、符季飞在洋浦市区吃夜宵时,他接到胡某2的电话说胡常文在本色酒吧被别人打了。他们四人到联排房路口碰到胡常文、胡常健、符某1、胡某3和胡某2。他了解到“耀二”在本色酒吧打胡常文,还把胡常文的摩托车推倒在三都路口那里了。胡常文、胡常健和符季飞去三都路口拿回摩托车,其中胡常文和胡常健每人手上拿了一把勾刀,其他人等在联排房路口。约十分钟后孙某接到符季飞的电话,说胡常文三人被人砍了,他们赶到三都路口看到胡常文趴在地上,脸上被砍到流血,左腿也被砍到了,胡常健的左手肘部被砍了一刀,流了好多血,符季飞头部被砍了一刀。他们叫车过来把受伤的人去了洋浦医院。
8.证人胡某5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他接到胡常健的电话,说他哥胡常文被砍伤了。他骑电动车到现场时看到胡常文、胡常健、符季飞被砍伤在现场,胡常文鼻梁位置被砍伤流血,大腿部位流血,胡常健胳膊处被砍流血,符季飞头部被砍流血。在现场的胡某2拨打120急救电话把胡常文、胡常健和符季飞送到洋浦医院治疗了。
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约2时许,他和胡某4、符某3、符季飞在洋浦港区美食街吃烤鱼时,胡某4接到胡某2的电话,说他堂哥胡常文在联排房那边与别人发生争执。他们赶到现场看到很多人拦胡常文,他也跟着一起把胡拦住。之后他们几个就离开现场了。不久他接到符季飞的电话,说胡常文在三都路口被打了。他赶去时发现胡常文全身是血,情况很危险。后来有人开车把他和胡常文送到洋浦医院。
10.证人符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他和胡某4、孙某、符季飞在洋浦美食街吃烤鱼。胡某4接到胡某2的电话,说胡常文被打了。他们四人赶到联排房路口时碰到胡常健、胡常文、胡某2等六七人,胡常健叫胡常文和符季飞陪他去三都路口拿车。然后他和胡某4、孙某、胡某5、胡某2听到路口有叫声就赶过去,到后他看到胡常文躺在三都路口那里,全身是血,胡常健站着捂着自己的左手,符季飞蹲在地上捂着自己的头。后来他们拦下一辆小车把胡常文三个送去医院治疗了。
11.证人羊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骑电动车载“要”途经联排房路口时,看到路灯下有五六个人手里拿着刀。他们继续骑车往山村驶去到三都路口时,看到十几个人站在三都路口中间,他认出一个他们山村外号叫“耀二”的人,这帮人有两三个人手里也拿着刀。他停车看了一下就回家了。中午他看到“耀二”在村里说凌晨“耀二”等人和联排房的人在三都路口约好打架的,因为本色酒吧的一个保安是联排房的人,在酒吧爱欺负“耀二”的一个朋友,然后“耀二”他们就和联排房的人约架了。“耀二”的名字叫羊某某。
三、被害人陈述
1.胡常健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他在洋浦本色酒吧工作,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在酒吧上班时看到有人在酒吧门前的路上打架,他走到跟前时他们村的胡常文跟他说有人打他,他就叫了他们村的胡某2和符某1(均系本色酒吧保安)过去。他看到打胡常文的是洋浦三都区山村的“耀二”,他就跟“耀二”说不要打架,“耀二”说不打了转身就走了,边走边打电话。他怕“耀二”叫人回来打架,就骑车带着胡常文往新英湾联排房方向走。在联排房路口等胡某2、符某1、胡某1等四五人到了路口,他们就开始聊天。约过5分钟,“耀二”骑摩托车到他们旁边说:“想死的就跟过来”。他骑车带着胡某1和一个他们村的人跟过去到三都路口时,从路口冲出来约20个青年人,很多人手上拿着刀,带头的是也拿了把刀的“耀二”。他们三人赶紧停车往回跑。他看到对方没有追上来,就叫胡常文和符季飞跟他一起回去拿车,到地方后发现车被人推到旁边的水沟里,他们正准备下去拿车时,从路的两边约20人冲出来,其中“耀二”从三都路口方向跑过来,他们三人来不及跑,有一个人跑到他跟前,用砍刀朝他砍来,他抬臂挡,刀砍到他的左大臂处。他用右手捂住伤口往新英湾安置新区路口跑,他看到胡常文和符季飞也被砍伤了跟着他一起跑。他们跑到新英湾安置区路口,看对方没有追过来,他们村人看到他们被打伤了,就报警了。经辨认,他认出绰号“耀二”的人就是被告人羊某某。
2.胡常文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他在本色酒吧和胡常健等人喝酒,6月19日零时许,他走到酒吧外面的路边透风,“耀二”带四五个人过来,“耀二”朝他脸上打了四拳,他跑进酒吧后,其没有追他。后来他从酒吧出来准备回家,“耀二”出现又带人打他,被胡常健带保安拦住。后有人骑摩托车带他到联排房路口,发现胡常健、胡某1等二三个人在路口聊天,有一辆白色大众小轿车从关口往那大方向走经过他们时说:“想死的就过来”。他从路边拿了一根铁棍跟着胡常健一起走,到三都路口对面的路边时,从公路两边冲出来20多个人,“耀二”拿着刀冲在最前面。他朝对方扔铁棍但没打到人,从“耀二”身后扔过来几块石头,其中一块打到他的前额处,他当时就被打晕了,醒来已经在医院了。
3.符季飞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18晚,他和胡某4、孙某、符某3等四人在港区美食街吃烤鱼时,胡某4接到电话,说胡常健的摩托车被人推到沟里了。他们回到联排房路口的红绿灯路口时,遇到胡常文、胡常健、胡某2、胡某1等六七人。他和胡常文、胡常健到三都路口准备推回胡常健的摩托车,胡常健、胡常文每人手里拿了一把约1米长的弯刀。走到三都路口时,从四周冲出来二十多人手里拿刀向他们砍来,他调头往回跑。大概跑了七八步他摔倒在地,随后一名男子用刀朝他头部砍了一刀,他看到胡常文也摔倒在地,那些男子就用刀和砖头打胡常文,胡常健直接跑离现场,没有摔倒。之后那些人就离开了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他的绰号是“耀二”,2017年6月18日晚23时许,他在洋浦本色酒吧喝酒看到朋友“老吴”跟干冲长地村一个矮胖男子发生争吵,“老吴”村的一个人打了那个矮胖人两巴掌。矮矮胖胖那个人就对他和“老吴”说去联排房约架,本色酒吧一个高个保安也过来问他是否真的想打架。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骑车回家时“老吴”打电话说有人在七坊村附近等着打他,老吴在联排房上面一点等他。他在快到联排房路口时看到之前跟他吵架的高个保安和十几个人在路边,高个保安说你下来,他说你上来呀。他到联排房路口就看到“老吴”和包有旺等6个人在那里等他,他们7个人骑车到三都路口。他跟“老吴”说没有东西打不过人家,“老吴”说已经打电话叫人拿东西过来了。这时高个保安骑着摩托车带两个人过来,三人手里都拿着钩刀,后面还跟着十几个人,手里也拿着刀。骑车的三个人走到三都路口对面的路边刚停车,他们7个人就从三都路口冲出去准备打对方,对方没有防备丢下车就往洋浦方向跑了,他们就一起把对方的摩托车推到路边的水沟里。过了十几分钟,“老吴”打电话叫来的四个青年人从三都里面赶过来,手里都拿着刀。他对大家说,一会有人来打架,大家十几个人就一起冲上去打,其他人都表示同意。又过了约十分钟,那高个保安和矮胖男子拿着刀朝三都路口方向走过来,身后跟着十几个男子也基本都拿着刀。他和包有旺、“老吴”到路边各捡了两块石头。对方走到三都路口对面的路边集中后,那高个保安喊了声打,对方就一起拿着刀朝他们砍过来。他们往三都路口退了十几米后,就一起喊打朝对方冲过去。他跟包有旺、“老吴”一起朝对方扔石头。对方被他们冲散了。那个高个保安和矮胖男子和另一青年人离他们比较近。矮胖男子见快被他们追上就将钩刀扔向他们,他就朝矮胖男子扔石头,包有旺拿着旁边人给的刀砍了那个矮胖的人一刀,高个保安和另一青年也被人砍了。他们就一起往三都路口跑了。他们一共11个人参与打架。经辨认,他认出参与打架的羊文光和包有旺。
2.被告人羊文光的供述,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23时许,他到本色酒吧旁边巷子里的一间烟酒行买烟时,遇到一个喝醉酒的矮胖青年男子骂他,那男子站起来要打他但没打到,反而被他打了三巴掌。那人就走进本色酒吧。他碰到羊某某并说了刚才打架的事,羊某某让他先回家避避。他准备离开时有七八个男青年从本色酒吧里走出来,那些人冲过来要打他,羊某某就拦住不让对方打他。这时羊某某的四五个朋友从本色酒吧出来以为羊被人打了,就全部都上来拦住那些人。因羊某某他们拦架,对方就慢慢散去了。6月19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载着羊某某西井村的朋友和羊春武去三都,在三都路口汽车修理厂他看到有一辆白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被丢在路边的水沟里,还看到有十几个人在三都路口的正中间与三都路口往三都镇方向皇朝饭店附近另一帮十几人在对峙、相互丢石头朝对方砸去。他叫羊春武把他的车开回村里,他和西井村的朋友下车去与羊某某汇合,并和羊某某等人一起从地上捡石头朝对方砸去。对方拿着刀朝他们冲过来要砍他们,他们退了十多米,一边退一边捡起石头砸对方。对方有人被石头被砸到后,就慢慢退回去,他们就冲上去追打对方。对方在退的时候有一个人被石头砸到头部后摔倒在地上。他看到羊某某和另外两个人拿着刀。打完架后,听羊某某说有人打电话给他,约他打架。
3.同案犯包有旺的供述,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他和“小光”在本色酒吧玩,“耀二”也在。19时凌晨1时许,他们看到酒吧外一群人打架。凌晨2时许,他就骑着他的红色摩托车载着“耀二”的两个朋友回三都,在××排口他看到有五六个青年男子站在路边。他到达三都路口时看到“耀二”等九名男子站在路边,他就停车在旁边。2时20分许,从联排房方向过来两个男子且每人手持一把刀,冲过来用刀准备砍他们,包括他在内共五人持刀,其余七个人从路边捡起石头,一起冲过去打。这二人打不过便转头向洋浦联排房安置区的方向逃跑,其中一个在逃跑过程中被他们扔过去的石头绊倒,他们这边的人就赶过去打那人。对方约八个人持刀跑过来打他们,他们就退到皇朝饭店门口附近,对方把自己的两个人救走后没有再赶过来打他们,之后他们就回家了。他和“耀二”及“耀二”的三个朋友手持刀具。他们这边人是“耀二”组织的。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三都区三都路口附近。
2.辨认笔录:胡常健对羊某某的辨认笔录;羊某某对羊文光、包有旺的辨认笔录,证明二被告人在斗殴现场的情况。
3.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笔录,证明包有旺对羊某某和羊孙武及其本人、羊某某对包有旺、羊文光、羊孙武及其本人、羊文光对羊孙武及其本人在现场的指认情况。
六、鉴定意见
1.(浦)公司鉴(活检)字【2017】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胡常健左肘后部裂创致左肘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浦)公司鉴(活检)字【2017】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符季飞顶部裂创伴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浦)公司鉴(活检)字【2017】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胡常文左大腿裂创形成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胡常文额面部裂创伴眶避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七、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光盘,证明洋浦本色酒吧门前打架的情况及聚众斗殴的双方各持刀具前往三都路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本案量刑事实如下:
1.被告人羊某某出生于1993年10月12日,作案时已成年;2017年7月18日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2018年3月8日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2.被告人羊文光出生于1993年2月2日,作案时已成年;2017年8月14日羊文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2018年3月8日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的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羊某某在三亚市三亚湾三亚天涯度假村项目工地被洋浦公安局三都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8月14日15时许,羊文光××区号民居二楼被三都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3.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经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斗殴双方所居住的五个村民小组组织调解,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及同案人包有旺等人的家属与胡常文、符季飞、胡常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羊某某、羊文光、包有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本身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受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羊某某纠集、指挥并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系首要分子,羊文光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羊某某、羊文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持械斗殴、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羊某某、羊文光持械聚众斗殴,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其所居住的社区组织为化解矛盾纠纷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相关基层组织也同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羊文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田立新
审判员 林琳
人民陪审员 陈诗珍
书记员: 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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