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古某某,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雅,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执行人: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法定代表人:蔡亲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限被告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某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三、驳回原告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产生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古某某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信息,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本院需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省海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62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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