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6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苏江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苏江波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一辆琼AXXXX6福德牌轻型普通货车,但至今查无下落,无法进行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邱为群
书记员: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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