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壮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程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程某千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某千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50000元及利息、并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4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程某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任向华
审判员 邱为群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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