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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壮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程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程某千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某千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50000元及利息、并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4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程某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任向华
审判员  邱为群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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