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4日被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4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德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03年6月起担任昌江县十月田粮油收储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以给相关部门人员拜年为由,从单位资金中分别支取3万元、4万元、4.5万元,合计11.5万元,并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购买年货、赠送红包给相关部门人员,剩余4.5万元则私自截留后归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春节前某日,陈某某交代会计王某高、出纳陈某深开支票从单位账户里取出现金给相关人员拜年。陈某深将钱取出后,交给陈某某3万元。陈某某将1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等礼物;将9千元用来封红包,送给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陈某、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1千元;将剩下1.1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购买年货及少量私彩。
2、2014年春节前的某日,陈某某交代会计王某高、出纳陈某深开支票从单位账户里拿现金出来拜年。陈某深将钱取出后,交给陈某某4万元。陈某某将1.3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等礼物;将1.3万元用来封红包,送给昌江县粮食局局长杜某盖2千元,副局长陈某安、黄某升各1千元,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陈某、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1千元;将剩下1.4万元归个人使用。
3、2015年春节前的某日,陈某某交代会计王某高、出纳陈某深开支票从单位账户里拿现金出来拜年。陈某深将钱取出后,交给陈某某4.5万元。陈某某将1.3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等礼物;将1.2万元用来封红包,送给昌江县粮食局局长杜某盖2千元,副局长陈某安、黄某升各1千元,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符某彩各1千元;将剩下2万元归个人使用。
上述款项,陈某某等人均以十月田粮油收储所办理粮食轮换产生的装卸搬运等费用为由,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交由单位财务冲抵。
2016年1月5日,陈某某主动到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所贪污赃款4.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收受陈某某财物的上述相关人员已将相关款项合计3.4万元退缴侦查机关并暂存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其中,文某退缴6千元、杨某崖退缴6千元、邓某华退缴6千元、陈某退缴4千元、杜某盖退缴4千元、符某恒退缴3千元、黄某升退缴2千元、陈某安退缴2千元、符某彩退缴1千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冯某国为了能继续和陈某某做粮食买卖生意,每年均给陈某某拜年,共送给陈某某红包1.38万元。陈某某均用于个人花销。陈某某到案后,已将冯某国所送的1.38万元退缴侦查机关并暂存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个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56年9月11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关于吴国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被聘任为十月田粮油收储所所长。
(3)证明。证实陈某某从2003年6月30日至案发时,担任十月田粮油收储所所长。
(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十月田粮油收储所组织机构代码证为20162154-0,为国有企业,企业法人是陈某某。
(5)昌江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证实经昌江县审计局对2012年至2014年度十月田粮油收储所、乌烈粮食储备库财政财物收支审计发现,十月田粮油收储所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费用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合计100230元。该局因审计手段有限,故移交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查处。
(6)到案、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5日下午,陈某某到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反映其侵吞单位公款的问题。
(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十月田粮油收储所调取了2011至2015年的总账、明细账、进销账、财物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
(8)虚开的发票复印件。证实陈某某指使陈某深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的事实。
(9)扣押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下列人员退缴的相关款项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暂存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其中,陈某某退缴5.68万元、文某退缴6千元、杨某崖退缴6千元、邓某华退缴6千元、陈某退缴4千元、杜某盖退缴4千元、符某恒退缴3千元、黄某升退缴2千元、陈某安退缴2千元、符某彩退缴1千元。
(10)悔过书。证实陈某某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
(11)相关病历。证实陈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脑梗塞,双肾肾上腺结节样增生等疾病。
(1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本院委托昌江县司法局对陈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陈某某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深证实,其是十月田粮油收储所出纳。其于2013、2014、2015年每年春节前,分别从十月田粮油收储所账户取出3万元、4万元、4.5万元交给所长陈某某用于给相关人员拜年。后其再以冯某国名义虚开发票给会计入账。经其辨认,辨认出相关发票是其用于冲抵拜年支出的费用。
(2)证人王某高证实,其是十月田粮油收储所会计。2013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陈某某均叫其去银行从单位账户将钱取出交给出纳陈某深,用于报销、给职工发奖金及交给陈某某给相关人员拜年,然后虚开发票用于冲账。
(3)证人陈某荣证实,其是十月田粮油收储所统计员、代理所长。十月田粮油收储所为了完成任务,搞虚假粮食轮换,在没有产生装卸搬运等费用的情况下,搞虚假粮食轮换套取公款及虚开发票用于冲抵单位餐费及陈某某给相关人员拜年的费用。
(4)证人符某江、钟某扬、邢某军均证实,其三人是十月田粮油收储所仓库保管员。陈某某为了完成单位任务和套取国家钱款,叫其三人填写虚假收购单、销售单、过磅单、货运卡、出库单和报表等材料。2013至2015年,所里都搞虚假粮食轮换,由陈某某、王某高、陈某深和陈某荣共同讨论决定后,叫其等三名保管员填写虚假的收购单等材料及报表报给统计员陈某荣,由陈某荣统计后报县粮食局。单位有以搬运装卸费的项目虚开发票的情况。陈某深把发票开回来后,就让其三名保管员都在上面签名,主要用来冲抵单位餐费。证人钟某扬还证实,自2012年始每年春节前,其均有帮陈某某购买阉鸡,每年约购买四五千元。
(5)证人陈某安证实,其于2011年担任昌江县粮食局副局长,分管党务、生产安全等工作。2014、2015年每年春节前,陈某某均到其办公室各送给其1千元红包,共2千元。
(6)证人文某证实,其于1998至2014年9月担任昌江县财政局副局长。2012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陈某某都拿阉鸡、红鱼和鱿鱼到其家给其拜年。2013至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每年各送其红包2千元,共计6千元。
(7)证人陈某证实,其于2012年担任昌江县财政局副局长。2013年春节前,同事杨某崖拿两只阉鸡和2千元的红包到其家里,说是陈某某给其拜年的,其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也以同样的方式叫杨某崖代他给其拜年,并送其2千元红包。两年共送其4千元。
(8)证人邓某华证实,其于2012年9月担任昌江县财政局副局长。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均拿阉鸡、红鱼和鱿鱼到其家里拜年,每次均给其2千元的红包,三年共送给其6千元。
(9)证人杜某盖证实,其于2014年1月担任昌江县粮食局局长。2014年春节前某日,陈某某来到粮食局办公楼楼下,送给其2千元红包,当时只有其二人在场,其推辞一下也收下了。几天后,陈某某叫他们所的人拿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到其家楼下送给其,其也收下了。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给其拜年。陈某某两年共送其红包4千元。可能因其是陈某某的上级领导,和他们单位有业务往来,但陈某某给其红包也没要求具体的事项,其也帮不了陈某某什么忙,他们单位资金都是列入县财政预算的,局里管不到他们所里的资金。
(10)证人符某彩证实,其于2011年12月起担任昌江县财政局经济建设岗负责人至今。其2012年认识陈某某,当时其负责审核他们所里的工作经费。2013年春节前某日,杨某崖给其一个红包说是陈某某给的,其当时拒绝了,杨某崖就将钱拿回。2015年春节前某日,陈某某到其办公室,丢个1千元的红包在其办公桌上就走了,其想把红包退给他,但觉得大白天不合适就没追出去。
(11)证人符某恒证实,其于2006年认识陈某某。其当时负责审核陈某某所在的十月田粮油收储所的工作经费,至2008年止。2013年春节前某日,陈某某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红包,然后就走了,其回家后打开发现有1千元。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以同样方式给其拜年。陈某某三年给其的红包共计3千元。
(12)证人黄某升证实,其于2014年担任昌江县粮食局副局长,因工作关系认识了陈某某。2014年春节前某日下午,陈某某到其办公室楼下等其下班后,送其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当时就其二人在场;陈某某还给其一个红包,其打开后发现有1千元。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给其拜年。陈某某两年共送其2千元。
(13)证人杨某崖证实,其于1998年认识了陈某某,因其负责昌江县辖区企业的财政报账工作,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都送其红包、鱿鱼、红鱼和阉鸡,每年的红包都是2千元,共6千元。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均委托其送红包、鱿鱼、红鱼和阉鸡给陈某拜年;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委托其送红包给符某彩拜年,但符某彩拒收,后其将红包退给陈某某。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叫其到他家后,让其帮送一个红包给符某彩,其就说符某彩上次不肯要,再送没啥意思,因此这次其没帮陈某某送红包。
(14)证人冯某国证实,2012年的时候,十月田粮油收储所的稻谷满仓了,陈某某就开具了装卸搬运费证明给其,让陈某深带其去十月田国税所开发票,并说装卸搬运费国家有补助。2012年其共开了两次发票,2013年至2015年,陈某某同样也叫其去虚开发票,其记不清开具发票的次数和金额了。为了能和陈某某继续把粮食买卖生意做下去,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其都给陈某某拜年并送给陈某某钱物共1万多元。
(15)证人陈某娜证实,其有帮陈某某购买彩票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春节前某日,其交代会计王某高、出纳陈某深从单位账户里取钱用于拜年。陈某深将钱取出后,其和陈某深拿3万元去拜年。其中,其将1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拿1万元封红包,送给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陈某、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符某彩各1千元;剩下1万元其用于购买年货及少量的彩票。关于陈某某供述称其送给符某彩1千元,因其供述的证据效力低于本案证据证人符某彩、杨某崖的证言,不予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称,2014年春节前某日,其以同样的方式交代会计、出纳将钱取出后,其和陈某深拿了4万元去拜年。其中,其将1.3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拿1.4万元封红包,送给昌江县粮食局局长杜某盖2千元、副局长陈某安、黄某升各1千元,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陈某、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符某彩各1千元;剩下1.3万元其用于个人花销。关于陈某某供述称其送给符某彩1千元,因其供述的证据效力低于本案证据证人符某彩、杨某崖的证言,不予认定。
2015年春节前某日,其以同样的方式交代单位会计、出纳将钱取出后,其和陈某深拿了4.5万元去拜年。其中,其将1.3万元用于购买阉鸡、红鱼、鱿鱼和香烟;拿1.2万元封红包,送给昌江县粮食局局长杜某盖2千元、副局长陈某安、黄某升各1千元,昌江县财政局的文某、邓某华、陈某、杨某崖各2千元,符某恒、符某彩各1千元;剩下2万元其用于个人花销。
其每次和陈某深拿钱都写一张借条,后其叫陈某深去虚开搬运费的税票回来冲账,并把借条拿回撕掉。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乌烈大米加工厂老板冯某国为了能和其单位把粮食生意做下去,每年都给其拜年,共送给其1.38万元,其都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其已将冯某国所送的1.38万元退缴侦查机关。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十月田粮油收储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4.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三年送给符某彩共3千元的事实,经查,本案虽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但在案证据证人杨某崖、符某彩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委托杨某崖送红包给符某彩拜年,因符某彩拒收,杨某崖将红包退给陈某某;2014年春节前,因符某彩上次拒收,杨某崖没帮陈某某送红包给符某彩。认定陈某某送给符某彩的钱款只有2015年春节前所送的1千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侵吞单位公款4.3万元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年龄偏大且患有多种疾病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赃款,有认罪、悔罪情节,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被告人陈某某是为单位争取经费及维持职工工资等利益才给相关人员送财物,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定罪免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所退缴赃款人民币4.3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千元。
三、下列相关人员退缴并被侦查机关扣缴的违法所得合计3.4万元(其中,文某退缴6千元、杨某崖退缴6千元、邓某华退缴6千元、陈某退缴4千元、杜某盖退缴4千元、符某恒退缴3千元、黄某升退缴2千元、陈某安退缴2千元、符某彩退缴1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冯某国的违法所得1.38万元,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海山 审 判 员 符 兴 人民陪审员 吴惠英
书记员:肖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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