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欧邦导,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q06ec4y3iy22oxknhm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冯 平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陈杰实
书记员: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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