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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符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在执行文昌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符某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tvp7kch9puccvhixkm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冯 平
审判员 陈杰实
审判员 张 磊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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