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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该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邝必生,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应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6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8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诉讼前,本院依法以(2017)琼90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在文昌农村商业银行潭牛支行账号21×××××××中的存款6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在文昌农村商业银行潭牛支行账号21×××××××中的存款68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在文昌农村商业银行潭牛支行账号21×××××××中的存款6781元至文昌市人民法院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1010800790001120的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陈杰实

书记员:韩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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