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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文某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海南文某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某市潭牛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某市清澜渔港路190号106单元。法定代表人成拥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的注册地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即日,履行相应的缴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内均未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缴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海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帐户存款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某市支行的账户有小额增量存款,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将该账户予以冻结。同时,网上银行查询信息反馈:上述其他已开银行帐户的存款额不足10元或部分银行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反馈信息,也无证券、网上银行、工商登记等反馈信息。本院在文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文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文某市域内没有相应的房产、地产。2017年5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执行线索,该案的执行条件暂不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文某荣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志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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