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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捕前住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远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从海口市回到三门坡镇的奥X旅租开8405房。当天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分别联系吴某、梁某到奥X旅租8405房,被告人梁某某在奥X旅一房间内遇见黄某1,便叫黄某1买300元毒品到8405房,黄某1答应后被告人梁某某和梁某回到8405房,不久,吴某来到8405房,被告人梁某某就用微信联系陈某来8405房。当天14时许,黄某1拿毒品冰毒到8405房。然后被告人梁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吴某、陈某、黄某1五个人在8405房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后,陈某叫黄某1买800元的冰毒,黄某1出去买回冰毒交给陈某。不久,公安民警在8405房,将被告人梁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吴某、陈某和黄某1五个人抓获,当场扣押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吸食毒品用的矿泉水瓶和吸管。 经公安民警现场提取被告人梁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吴某、陈某、黄某1五个人的尿液应用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苯二氮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苯二氮卓均呈阳性反应。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笔录、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陈某、黄某1、梁某、吴某、黄某2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梁某某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梁某某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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