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迈号镇头坡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捕前住户籍地。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5月11日上午,符某1适遇被告人王某某,并询问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宜,接着,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33XXXXXXXX)拨打符某2的手机(号码131XXXXXXXX)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符某2又使用上述手机拨打被告人龙某某的手机(号码139XXXXXXXX)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文昌市会文镇交易。随后,符某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人民币65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用于支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款项,并与王某某、符某2会文镇老市场附近等候被告人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到达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方式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龙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到钱后,被告人龙某某自行开车去附近取毒品甲基苯丙胺,取完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龙某某在文昌市××镇附近将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符某2,随即开车离开;符某2则将该毒品交给不远处的被告人王某某和符某1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 二、2018年5月11日下午,符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见面后,符某1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便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650元给其用于支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款项,被告人王某某则告知符某1晚上有人会将毒品送到文昌来。同日晚上,符某2刚将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符某1和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文昌市文城镇好时光宾馆房间内,收到毒品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初将二人抓获,从符某1处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2018年5月13日中午,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会文镇竹林附近将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手机1部;从符某1处扣押其于文昌市会文镇购买的毒品疑似物1包。 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对从符某1处扣押的2包可疑物品进行编号及称量,1号净重0.21克;2号净重0.11克;同时将该2包可疑物品全部取样。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1号、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手机2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检测报告;证人符某2、叶某、符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远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二次非法贩卖,净重0.32克;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净重0.1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王某某黑色OPPO牌A83手机1部、被告人龙某某粉红色OPPO牌R9手机1部和缴获的违禁品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毒资20元(公安机关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王某某黑色OPPO牌A83手机1部、被告人龙某某粉红色OPPO牌R9手机1部和缴获的违禁品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毒资2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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