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阿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份,被告人覃某某在位于文昌市东路镇新苑村水库旁由同案犯黄某开设的彩球赌场内工作,具体负责对外联系拉拢赌客进行赌博并对拉客司机进行现金奖励,其在赌场内工作期间主动与何某、李某等人进行联系,允诺他们只要拉赌客到其工作的赌场内赌博,就有现金奖励。何某、李某、张某等人也多次开车拉赌客进场赌博,被告人覃某某则根据司机载来的赌客下单赌注的流水金额来给司机开单领取人民币100元至800元之间的现金奖励。 2016年2月18日22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抓捕,当场抓获同案犯黄某和参赌人员23人以及赌场服务员11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91915元,赌具一批。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到文昌市公安局龙马边防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无异议,且有经查属实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投注单、公安罚没收入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欧某、潘某、林某1、苏某、吴某、伍某、陈某1、林某2、莫某、陈某2、符某1、林某3、符某2、何某、张某、李某、梁某、陈某3、符某3、覃某1、林某4、黎某、符某4、王某1、王某2、覃某2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予以协助赌场的运营和管理,涉案赌资人民币91915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可对被告人覃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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