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符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符某某。
被执行人: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文教镇XX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东阁镇。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昌洒镇。
被执行人:符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文教镇。
被执行人: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脚下。
法定代表人:吉训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符某某与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符青松、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合并执行(2017)琼9005执13号、17号、21号案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963531.5元,并将相应案款划款给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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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李影影
审判员 杨秀玲
审判员 潘召勇
书记员: 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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