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大洋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薛命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14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大洋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以申请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9005执恢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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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潘召勇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王俊
书记员: 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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