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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云某某、符某某、符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
法定代表人:卓令会。
委托代理人:许志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优生,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文城镇×××。
被执行人: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现住文昌市文城镇×××。
被执行人: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符某某、云某某、符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共12个银行账户,现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冻。经查,在本案诉讼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坡支行的账户×××中存款的冻结,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名下11个银行账户的相应存款进行续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坡支行的账户×××中5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账户×××中1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中45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四、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的账户×××中5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五、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云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坡支行的账户×××中1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六、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云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坡支行的账户×××中9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云某某名下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龄支行的账户×××中1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八、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坡支行的账户×××中5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九、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府支行的账户×××中2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十、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龄支行的账户×××中1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十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华路支行的账户×××中20000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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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李博

书记员: 林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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