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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户籍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9月18日20时45分许,购毒人员周某用手机(号码为187XXXXXXXX)拨打被告人林某某手机(号码为138XXXXXXXX)联系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冰毒”),被告人林某某约定在文昌市文城镇高铁站交易,在约定地点,被告人林某某将1小包用1元人民币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双方离开现场后,因被告人林某某欠周某50元,购毒人员周某通过手机微信红包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150元。 二、2017年9月23日15时31分许,购毒人员周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双方约定在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交易,在约定地点,被告人林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用1元人民币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双方离开现场后,周某通过手机微信红包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200元。 2017年9月23日19时许,购毒人员周某在文昌市清澜安馨苑(公租房)X栋X楼X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文昌市清澜三角路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为琼C7XXXX)的驾驶座左侧的储物槽内扣押了1包冰毒疑似物及从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扣押白色手机1部、现金52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经公安民警称量、取样并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无异议,且有经查属实的手机1部、毒品冰毒1包、人民币52元(均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健康检查笔录、通话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装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先后二次非法贩卖,净重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被告人林某某的白色手机1部和现金52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系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和毒资或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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