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邓某某。
指定辩护人王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岳、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1年底至2013年2月,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到海南省琼海市、三亚市、万宁市、陵水县,用自制工具撬盗他人汽车21辆、摩托车13辆以及随车财物,价值共计1658841.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琼海市盗窃的事实
1、2012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盗走被害人程某德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车内5200元现金被其据为己有。后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已判决),林亚武后又将该车抵押给王世忠(已判决)。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6624元。
2、2013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双拥路某小区,盗走被害人史某贤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卖给“阿亮”(身份不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414.58元。
3、2013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某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苏某铨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后邓某某以3200元将该车卖给吴清盼(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390.16元。
4、2013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温泉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起亚福瑞迪小轿车。随后邓某某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一名叫“阿端”的男子(身份不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6392.60元。
5、2013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嘉积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严某江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该车在邓某某手中再次被盗,目前尚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920.75元。
6、2013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符某孔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以3000元卖给文保正(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419.98元。
7、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中原镇国宾馆宿舍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朱某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购买价11400元),后将该车抵押给一万宁籍男子“阿亮”(身份不详)。目前该车未追回。
8、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某小区,盗走被害人钟某保的一辆太阳牌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停放在中原镇乐会加油站旁,被民警发现并追回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407.60元。
9、2013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长坡镇长坡中学内车棚处,先后盗走被害人吴某庆、李某书、符某天的三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吴某庆、符某天的摩托车分别以1000多元和3000多元卖给郑庆聪(另案处理)和文保正;邓某某将李某书的摩托车停放在嘉积镇爱华酒店附近后再次被盗。破案后,吴某庆、符某天的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经鉴定,吴某庆、李某书、符某天的被盗车辆分别价值4194.45元、2920.75元、5113.77元。
10、2013年2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豪爵125摩托车,然后停放在爱华酒店对面;接着邓某某又到嘉积镇艺群大厦后的停车场里盗走被害人王某扬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并将该车停放在琼海市潭门镇一排球场;之后邓某某又窜到潭门镇政府里盗走由蔡为祥保管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潭门墟上;再接着邓某某又窜到潭门镇椰林街旧县村委会门口,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望的一辆起亚福瑞迪轿车,并将车上的一部NOVIA滑盖手机据为己有。后邓某某打电话叫符某望将蔡为祥的摩托车开走停放在嘉积镇山叶小学对面小区内,自己驾驶李某望的轿车行至陵水。2月22日晚8时许,邓某某通过陈海川(另案处理)介绍以16000元将李某望的汽车卖给丰剑(另案处理),之后返回琼海。2013年2月23日凌晨,邓某某驾驶李某的被盗摩托车载郑庆聪、林某思到潭门镇取王某扬的皮卡车,被在该处守候的民警发现,邓某某弃车向潭门镇北埇村委会逃跑。途中邓某某还先后盗开村民杨某望、胡某香的2辆嘉陵牌摩托车作为逃跑工具。当天10时许,邓某某逃至北埇村委会竹堆村时被抓获,2辆嘉陵摩托车已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豪爵摩托车价值5007.00元、涉案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721.94元、涉案东风牌皮卡车价值96783.08元、涉案起亚福瑞迪小轿车价值96623.10元。破案后,以上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
二、在三亚市盗窃的事实
11、2012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山水国际汇源旁临春村四队,盗走被害人李某良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0元抵押给陈海川,陈海川将该车交给吴某平保管。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784.10元。
12、2011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榆亚大道92474部队生活区楼下,盗走被害人宋某国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后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林亚武又将该车抵押给龙仕彪(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6393元。
13、2012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商品街政府小区工会大楼大院内,盗走被害人张某志的一辆东风牌风行小轿车。后邓某某以13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林亚武又转卖给陈济公(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7297.24元。
14、2012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水蛟路江南公寓,盗走被害人彭某斌的一辆黄海旗胜V3型越野车。后邓某某以10000元将该车卖给黄某明(已判决),黄某明又将该车卖给一陵水籍男子“阿毛”(身份不详)。目前该车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9554.40元。
15、2012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吉阳镇山营村避风塘茶店(原花梨茶庄),盗走被害人王某伟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后邓某某与胡英荣(在逃)经杨立(另案处理)介绍以22500元将该车卖给王安强(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6624元。
16、2012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三亚港码头某小区公寓,盗走被害人魏某峰的一辆江铃牌皮卡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以约6000元抵押给一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车尚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077.25元。
17、2012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藤桥海棠湾镇政府职工宿舍楼处,盗走被害人翟某伟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车上有一部相机,型号不详),后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一名叫“猴子灿”的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被盗车辆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4151.20元。
18、2013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商品街二巷,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比亚迪F0小轿车。后邓某某经郑庆聪介绍将该车以7000元卖给谭俊瑜(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545.34元。
19、2013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榕根村防暴支队对面某小区,盗走海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东风日产皮卡车,然后停放在吉阳镇某驾校处。后郭俊清根据GPS定位找到该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6756.00元。
20、2013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某小区,盗走三亚某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江淮牌瑞风商务车。后邓某某通过覃秋杰(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13000元抵押给许声勋(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8198.32元。
21、2013年1月23日凌晨,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吉阳镇清平乐小区盗走被害人萧某利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后邓某某将车停放在三亚市商品街时再次被盗。现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暂被三亚市交警大队扣押。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8452元。
三、在万宁市盗窃的事实
22、2012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政府小区,盗走被害人吴某珠的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后邓某某将车开去三亚市时被一名东北女子(身份不详)骗走。目前该车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4269.98元。
23、2012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路龙华茶楼处,盗走被害人蔡某的一辆比亚迪F0小汽车。后邓某某交给郑庆聪使用以抵偿4000元欠款。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2938.58元。
24、2013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礼纪镇海南省泉祥和门窗厂的车间处,盗走被害人周某军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后邓某某通过“阿成”(身份不详)介绍将该车以12000元卖给东方市板桥镇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被盗车辆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8372.85元。
25、2013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万城镇中学内教师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青的一辆海马牌轿车,车内有电梯主板、电梯变压器等财物。后邓某某通过陈海川介绍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王光芳(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加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0087.40元;电梯主板等财物共价值13833.80元。
四、在陵水县盗窃的事实
26、2011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杨仁夫、胡英荣(另案处理)窜到陵水县花园路海逸通酒店旁,盗走被害人张某刚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购买价98800元)。次日,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后林亚武又将该车抵押给马小贤(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
27、2012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陵水县东华村陵黎公路路边,盗走被害人欧某清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购买价格6800元),后将该车以3500元卖给陵水县岭门农场一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车尚未追回。
28、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陵水县解放西路18号邮电局宿舍,盗走被害人张某益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将该车以3500元卖给陵水县岭门农场一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车尚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780元。
29、2012年7月某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陵水县椰林镇沿河东路二巷1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皮卡车。后林某打听到该车下落并以6000元赎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56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实物及照片)、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58841.0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处以有期徒刑十四到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3年2月,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到海南省琼海市、三亚市、万宁市、陵水县,用自制工具撬盗他人汽车21辆、摩托车12辆以及随车财物,价值共计1701069.22元。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在琼海市的盗窃事实
1、2012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某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程某德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车内5200元现金被其据为己有。后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已判决),林亚武后又将该车抵押给王世忠(已判决)。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6624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程某德被汽车为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车架号:227A0146542,发动机号:AW207004。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程某德于2012年5月22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1H161的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程某德,发动机号为AW207004,车辆识别码后6位为146542,灰色车身。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林亚武的供述:2012年5月底某日中午,我以20000元的价钱向“老板锐”(邓某某)购买了一辆无牌无证,七八成新的深色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后我将该车以30000元卖给“朝益”(实收18000元)。
②同案人王世忠的供述:2012年5月中旬某日,林亚武将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发动机号:AW207004、车架号:LJCAA227A0146542)抵押给我并向我借款30000元,我说我手头只有现金18000元,林亚武表示可以先将这18000元给他,过几天等他筹到钱后再将车拿回去。林亚武告诉我这辆车是从琼海偷来的。
(4)被害人程某德的陈述:我于2012年5月21日20时许将我的一辆灰色起亚牌YQZ7165EJ小轿车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百货仓库宿舍楼5栋后面的路边,后我又于次日0时许从外面回来将东西放入车内。2012年5月22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于是我立即报警。该车于2011年1月购入,车辆识别号LJDGAA227A0146542,发动机号AM207004,车牌号琼C1H161。车辆被盗时车内还有人民币5000多元。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下旬某日凌晨,我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酒店对面的一个小区内盗得一辆灰色的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车内有5200元现金),后我将该车开回陵水以约20000元卖给林亚武。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1H161、车架号LJDGAA227A0146542的起亚牌YQZ7165EJ型轿车价值96624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5月21日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百货集资楼5栋楼下盗窃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2013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史某贤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卖给“阿亮”(身份不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414.58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史某贤被盗车辆为一辆蓝色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XC876,发动机号码为08D03081,车架号码为LWBTCG1F181008118。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史某贤于2013年2月5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琼CXC876的本田牌WH100T-F型摩托车所有人为史某贤,发动机号为08D03081,车架号为LWBTCG1F181008118,蓝色车身。
③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阿亮”到案说明情况,“阿亮”拒绝露面,并于2013年3月9日告知公安机关其将车停放在万宁兴隆高速路入口处,公安人员赶到并对该车进行了无主扣押。经核实,该车正是史某贤的被盗摩托车。
(3)被害人史某贤的陈述:2013年2月4日9时许我将我的一辆摩托车停放于琼海市嘉积镇云华水岸某房楼梯口处。次日9时许,我老婆出门时发现车不见了,我意识到车已被盗,于是立即报警。该车是一辆蓝色的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XC876,车辆识别号LWBTCG1F181008118,发动机号08D03081,我于2008年以8500元购入该车。同时被盗的还有该车的行驶证和我老婆的驾驶证。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上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在琼海市嘉积镇双拥路一个小区里,用“六角铁”开锁工具盗得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因为我之前欠“阿亮”的钱,所以我将这辆车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阿亮”。
(5)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XC876、车架号LWBTCG1F181008118R的五羊本田WH100T-F型踏板式二轮摩托车价值5414.58元。
(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上旬某日在琼海市嘉积镇云华水岸某房处盗窃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3、2013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老市政府后门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苏某铨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后邓某某以3200元将该车卖给吴清盼(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390.16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苏某铨被盗窃车辆为一辆黑色雅马哈ZY125T-6型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1CK41,发动机号为11519851,车架号为LYMTJAA62BA703621。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苏某铨于2013年2月8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1CK41的雅马哈牌摩托车所有人为苏某铨,发动机号为11519581,车架号为LYMTJAA62BA703621。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吴清盼的供述:我因贪图便宜,经我妻兄郑庆聪介绍以3200元的价钱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约30岁,高瘦,短发,讲陵水话)购买了一辆无牌的黑色雅马哈女式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YMYJAA62BA703621,发动机号为11519581。我不知道该车的来源,也没有向那名男子询问,他也未向我提供该车的合法证件。
吴清盼辨认出一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就是向其出售一辆黑色无牌雅马哈女式摩托车的男子。
②同案人郑庆聪的供述:我曾告诉邓某某我的妻妹的男友想买一辆黑车,邓某某说等有了再和我联系。2013年2月某日,邓某某找我要了我妻妹男友的电话号码。我不知道他们后来的交易情况,邓某某什么都没告诉我,也没分钱给我。
(4)被害人苏某铨的陈述:2013年2月8日1时许我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1CK41,车辆识别号LYMTJAA62BA703621,发动机号11519581)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老市政府后门。当日15时40分许我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我于2011年以11000元购入该车。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8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老市政府后面停车场处用自制六角铁作案工具盗得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其后我经郑庆聪介绍向其妹夫以3200元将该车出售。事后我没有分钱给郑庆聪。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1CK41、车架号LYMTJAA62BA703621的雅马哈牌ZY125T-6型踏板式二轮摩托车价值8390.16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8日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老市政府后门停车场处盗得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4、2013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温泉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起亚福瑞迪小轿车。随后邓某某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一名叫“阿端”的男子(身份不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6392.6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王某被盗的车辆为一辆灰色起亚牌YQZ7165AE型小轿车,车牌号为贵A11C99,发动机号为G4FCB5117106,车架号为LJDGAA228B0241760。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3年2月13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贵A11C99的起亚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王某,发动机号为B5117106,车架号为LJDGAA228B0241760,灰色车身。
③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该队民警于2013年2月23日赶赴陵水县东华村查找失主王某的被盗车辆时,在该村村内路边发现一辆疑似车辆,经对该车进行核实,该车确系失主王某被盗的起亚福瑞迪轿车。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3年2月12日22时30分许,我和丈夫班贵勇驾驶一辆银白色起亚小轿车回到琼海,将车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16栋楼下停车位处,当天23时许我下楼拿我放在车里的手机时看到车还在。次日10时我下楼时发现车不见了,经查看监控录像确认该车被盗,我们就报警了。该车品牌型号是起亚YQZ7165AE,发动机号B5117106,车辆识别号LJDGAA228B0241760,车牌号贵A11C99。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13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温泉镇官塘的一个小区内用自制的六角铁工具盗得一辆灰色自动档起亚福瑞迪小轿车,该车当时悬挂的是“贵”字车牌。后我将该车连同车证以1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一名叫“阿端”的男子。
(5)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贵A11C99、车架号LJDGAA228B0241760的起亚牌YQZ7165AE型小轿车价值106392.60元。
(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中旬在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16栋楼下停车位处盗得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5、2013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嘉积镇某小区,盗走被害人严某江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该车在邓某某手中再次被盗,目前尚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920.75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严某江于2013年2月15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PQ122的灰色本田WH100T-H型摩托车所有人为严某江,发动机号为07A02772,车架号为LWBTCG1H471001258,车辆登记信息为2007年3月9日。
③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经邓某某供述,该车被一个叫“巴银”(身份不详)的男子盗走。
(2)被害人严某江的陈述:2013年2月15日0时许,我将我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琼CPQ122,车架号LWBTCGH471001258,发动机号07A02772)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鸿信花园D幢3单元门前路旁处,当天13时许我发现该车被盗,遂报警。该车于2007年以8700元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中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鸿信花园小区里用自制的“六角铁”盗得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我将该车停放在爱华酒店楼下时再次被盗。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PQ122、车架号LWBTCGH471001258的五羊本田WH100T-H型踏板式摩托车价值2920.75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15日在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楼梯口前盗得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6、2013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北方屯小区5栋2单元,盗走被害人符某孔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及另外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以6000元卖给文保正(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419.98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符某孔的被盗车辆为一辆黑色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XV993,发动机号为10E08710,车架号为LWBTCG1F4A1014100。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符某孔于2013年2月16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XV993的本田WH100T-H型摩托车所有人为符某孔,发动机号为10E08710,车架号为LWBTCG1F4A1014100,黑色车身。
(3)同案人文保正的供述:2013年2月22日17时许,我在万宁乐来镇邮政局对面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处,以每辆3000元的价钱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两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这两辆车的车架号分别是:LWBTCG1F4A1014100和LWBTCG1F871029207。
文保正辨认出一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为向其出售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人。
(4)被害人符某孔的陈述:2013年2月16日7时30分许,我发现我于昨天14时许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振海路北方屯小区5栋2单元一楼楼梯口处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该车是一辆黑色本田WH100T-F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XV993,发动机号10E08710,车辆识别代号LWBTCG1F4A1014100。该车于2010年8月以97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16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嘉积镇一小区内用自制的六角铁工具盗得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尾号为993。后我将该车开到万宁市乐来镇上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保正”的男子。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XV993、车架号LWBTCG1F4A1014100的五羊本田牌WH100T-F型摩托车价值7419.98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16日在琼海市嘉积镇北方屯小区5号楼2单元楼梯口处盗得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7、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中原镇国宾馆宿舍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朱某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购买价11400元),后将该车抵押给一万宁籍男子“阿亮”(身份不详)。目前该车未追回。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朱某于2013年2月17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机动车销售发票、琼海海生车行收款收据。证明:朱某于2013年2月6日以11400元购入雅马哈牌ZY125T-5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为13112104,车架号为LYMTJAA54DA112099。
③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证明:因未查实“阿亮”的身份,故该宗盗窃的被盗摩托车尚未追回。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2013年2月16日21时许我将我的一辆白色女式雅马哈牌摩托车(刚刚购买,未办理车证,发动机号13112104)停放在琼海市中原镇国宾馆宿舍停车场处,至当晚23时许我还在停车场看见该车。2013年2月17日8时许,我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经调阅监控录像显示当天0时25分许,有一名头戴鸭舌帽的男子将我的摩托车开走,随后我便报警。该车于2013年2月6日以11400元购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中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中原镇高速路口的一个宿舍楼下停车棚里用自制的六角铁工具盗得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后因欠债而将该车抵押给一万宁籍男子“阿亮”。
(4)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中旬在琼海市中原镇中远路国宾馆宿舍停车棚内盗得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现场背面是国宾馆宿舍围墙,围墙外是高速路出入口。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5)琼海市中原镇国宾馆宿舍监控视频。证明:邓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凌晨在该处盗窃摩托车。
8、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华文小区,盗走被害人钟某保的一辆太阳牌摩托车。后邓某某将该车停放在中原镇乐会加油站旁,被民警发现并追回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407.6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钟某保被盗的车辆为一辆黑色太阳牌太子款DY125-35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XJ143,发动机号为73401900,车架号为LATPCJLY872297033。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钟某保于2013年2月17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XJ143的黑色太阳牌DY125-35型摩托车所有人为钟某保,发动机号为73401900,车架号为LATPCJLY872297033。
(3)证人冯某润的证言:2013年2月18日7时许,我到琼海市中原镇乐会加油站上班时发现有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加油站里,该车是一辆黑色的太阳牌太子款摩托车,未悬挂车牌。
(4)被害人钟某保的陈述:2013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我发现我儿子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西一路华文花园内发电机房前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该车是一辆黑色太阳太子DY125-35型二轮摩托车,车牌琼CXJ143,车架号LATPCJLY872297033,于2009年3月以67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17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琼海市嘉积镇一小区里用自制的六角铁工具盗得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来我准备将车开到万宁去卖掉,开到中原镇的时候该车轮胎坏了,我便将该车停放在中原镇的中石化加油站附近。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为琼CXJ143,车架号为LATPCJLY872297033的太阳牌DY125-35型摩托车价值4407.60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17日在琼海市嘉积镇华文小区发电房前盗窃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8)琼海市中原镇乐会加油站监控视频。证实:邓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凌晨在该处停放一辆摩托车。
9、2013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长坡镇长坡中学内车棚处,先后盗走被害人吴某庆、李某书、符某天的三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邓某某将吴某庆、符某天的摩托车分别以1000多元和3000多元卖给郑庆聪(另案处理)和文保正;邓某某将李某书的摩托车停放在嘉积镇爱华酒店附近后再次被盗。破案后,吴某庆、符某天的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经鉴定,吴某庆、李某书、符某天的被盗车辆分别价值4194.45元、2920.75元、5113.77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吴某庆的被盗车辆为一辆白色本田牌WH100T-F型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PU658,车架号为LWBTG1FH571007276;追回符某天的被盗车辆为一辆白色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TBQ884,车架号为LWBTCG1F871029207。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琼海市长坡中学黎德群因该校李某书、吴某庆、符某天三人的摩托车被盗一事于2013年2月20日报案至琼海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琼CPU658的白色本田WH100T-F型摩托车所有人为吴某庆,发动机号为07D11054,车架号为LWBTG1FH571007276;车牌号为琼CPP798的灰色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所有人为李某书,发动机号为07A00602,车架号为LWBTCG1H071000107。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郑庆聪的供述:2013年2月20日凌晨,我与邓某某一同到琼海市长坡镇。邓某某将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交给我,我则在事后先后交给其1400元当作购车款。
②同案人文保正的供述:2013年2月22日17时许,我在万宁乐来镇邮政局对面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处,以每辆3000元的价钱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两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这两辆车的车架号分别是:LWBTCG1F4A1014100和LWBTCG1F871029207。
文保正辨认出一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为向其出售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人。
(4)被害人李某书、吴某庆、符某天的陈述:2013年2月20日8时许,琼海市长坡中学的教职工发现学校摩托车停车棚中有三辆摩托车被盗。被盗的车辆为李某书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琼CPP798,车架号LWBTCG1H071000107,2007年以9000多元购入)、吴某庆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琼CPU658,车架号LWBTCG1F571007276,发动机号07D11054,2007年9月以8000多元购入)以及符某天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无车牌,无购车发票及相关证件,2008年以5800元购入的二手车)。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中旬某日凌晨,我一人窜到琼海市长坡镇长坡中学车棚处,盗得两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和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我将那辆灰色的本田摩托车开回琼海市爱华酒店停车场处停放,接着和郑庆聪一起回到长坡中学内将另外两辆白色本田摩托车开回琼海市区。郑庆聪以1000多元的价钱买下其中一辆白色本田摩托车,另一辆白色本田摩托车则被我以3000元的价钱卖给万宁市乐来镇一名叫“保正”的男子。剩下那辆灰色的本田摩托车当我再次返回琼海时发现已经被盗。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PP798,车架号LWBTCG1H071000107的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价值2920.75元;车架号LWBTCG1F871029207的五羊本田牌WH100T-F型摩托车价值5113.77元;车牌号琼CPU658,车架号LWBTCG1F571007276的五羊本田牌WH100T-F型摩托车价值4194.45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20日在琼海市长坡镇长坡中学车棚内盗窃三辆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0、2013年2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琼海市嘉积镇鸿信花园小区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豪爵125摩托车,然后停放在爱华酒店对面;接着邓某某又到嘉积镇艺群大厦后的停车场里盗走被害人王某扬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并将该车停放在琼海市潭门镇一排球场;之后邓某某又窜到潭门镇政府里盗走由蔡为祥保管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潭门墟上;再接着邓某某又窜到潭门镇椰林街旧县村委会门口,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望的一辆起亚福瑞迪轿车,并将车上的一部NOKIA滑盖手机据为己有。后邓某某打电话叫符某望将蔡为祥的摩托车开走停放在嘉积镇山叶小学对面小区内,自己驾驶李某望的轿车行至陵水。2月22日晚8时许,邓某某通过陈海川(另案处理)介绍以16000元将李某望的汽车卖给丰剑(另案处理),之后返回琼海。2013年2月23日凌晨,邓某某驾驶李某的被盗摩托车载郑庆聪、林某思到潭门镇取王某扬的皮卡车,被在该处守候的民警发现,邓某某弃车向潭门镇北埇村委会逃跑。途中邓某某还先后盗开村民杨某望、胡某香的2辆嘉陵牌摩托车作为逃跑工具。当天10时许,邓某某逃至北埇村委会竹堆村时被抓获,2辆嘉陵摩托车已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豪爵摩托车价值5007.00元、涉案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721.94元、涉案东风牌皮卡车价值96783.08元、涉案起亚福瑞迪小轿车价值96623.10元。破案后,以上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李某被盗的豪爵125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C6TCJ8380018346,发动机号AV014694);追回王某扬被盗的东风牌皮卡车一辆(车牌号琼C1M819,发动机号C1001211,车辆识别号NO31499);追回李某望被盗的黑色起亚YQZ7165EJ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琼C1K105,发动机号B5094128,车辆识别号LJDGAA223B0229063);追回由蔡为祥保管的被盗红色本田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琼C1MH93,发动机号C3218837,车辆识别码LALPCJ703C3230624)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李某、王某扬、蔡为祥、李某望分别于2013年2月21、22日先后到琼海市公安局报案。2013年2月23日琼海市潭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抓捕邓某某时,邓某某先后盗窃杨某望、胡某香的嘉陵70C摩托车用于逃窜。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CXJ238,发动机号为AV014694,车架号LC6TCJE8380018346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所有人为周千;车牌号琼C1M819,发动机号C1001211,车辆识别码LJNTGU225CN031499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琼海浚丰实业有限公司;车牌号琼C1MH93,发动机号C3218837,车架号LALPCJ703C3230624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所有人为琼海市潭门镇人民政府;车牌号琼C1K105,发动机号B5094128,车架号LJDGAA223B0229063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李某望。
③抓获经过:2013年2月23日,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民警于10时许在潭门镇北埇村委会竹堆村成功合围抓获邓某某;同日6时50分,上埇派出所民警在嘉潭公路龙寿路口设卡抓获郑庆聪并扣押其所乘的一辆豪爵牌女式摩托车。
④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经核实,从被告人邓某某的住处扣押的一部NOKIA6788i直板滑盖手机系邓某某2013年2月22日在琼海市潭门镇椰林街旧县村委会门口盗得失主李某望一辆黑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时,从车上所得。但该手机当时已损坏,无法使用。
(3)证人证言
①证人符某望的证言:2013年2月22日凌晨5时许,一个叫锐哥(30多岁,高约170cm,稍瘦,平头,皮肤稍黑,陵水口音,门牙脱落)的男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嘉积镇爱华酒店接我,载我跟他到潭门镇福田墟路边,将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红色男式125C型摩托车交给我,让我帮他保管。之后我将该摩托车驾驶到嘉积镇山叶小学对面一小区的停车棚内停放。
证人符某望辨认出一组8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是将摩托车交其保管的“锐哥”。
②证人杨庆学的证言:2013年2月23日8时50分许,我在路过杨某望家时被杨某望告知他的摩托车已经被盗。我回到家时听见路口有摩托车发动机启动的声音,我追至村外园尾处发现了一个陌生人(30多岁,体瘦)骑着一辆摩托车,我便大声质问他是不是偷车的。那个陌生人见状弃车逃向潭门镇北埇村委会园尾村。后来听说那名偷车贼在北埇村委会竹堆村偷车被潭门派出所的民警和村民抓获了。
③证人林某思的证言:2013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狗仔”叫我到爱华酒店地下停车场看他盗来的一辆很新的黑色的起亚轿车,该车未悬挂车牌,是手动档的,车上还有一部已损坏的NOKIA滑盖手机。他告诉我他还盗了一辆皮卡车停在别处。2013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我和“狗仔”、阿聪一起从嘉积开一辆由“狗仔”在琼海盗来的黑色女式豪爵摩托车去潭门取一辆盗来的墨绿色皮卡车,在取车时我和阿聪被公安机关抓获,“狗仔”当场逃脱。我和“狗仔”在三亚认识,他是陵水人,30多岁,我后来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叫邓某某。
证人林某思辨认出一组2号照片(邓某某)和9号照片(郑庆聪)上的两名男子就是2013年2月23日早上与其去潭门取车的邓某某和郑庆聪。
(4)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陈海川的供述:丰剑在同我喝酒时曾请我帮他联系购买一辆便宜的轿车来开,不管有牌没牌都行。2013年2月22日20时许,邓某某、郑庆聪与我见面时,邓某某要我帮忙看一下有没有人要买他当时开来的一辆黑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于是我叫丰剑过来查看车况。丰剑和邓某某议价的过程我不清楚,后来丰剑告诉我他以16000元买下该车。
②同案人丰剑的供述:2013年2月22日21时许,我通过我朋友陈海川的介绍,向一个叫“阿锐”的男子(陵水人、年约32岁、高约172cm、稍瘦)以16000元购买了一辆黑色起亚牌三厢小轿车,该车未悬挂车牌,七八成新。与“阿锐”在一起的还有一名约20多岁、高约一米六几的中等身材陌生男子。之前我就听说“阿锐”经常偷东西,当时他无法提供该车的行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车锁损坏没有钥匙,当时开价22000元,价格较低,我就知道这辆车一定是“阿锐”偷来的。
证人丰剑辨认出一组9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其所说的“阿锐”、同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郑庆聪)就是与“阿锐”一起将赃车卖给其的男子。
③同案人郑庆聪的供述:2013年2月22日晚,邓某某开着一辆盗来的黑色起亚轿车载我去陵水找到一个名为“阿川”的男子,并在“阿川”家附近将该车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后我与邓某某一同乘车于当晚返回琼海市区。2013年2月23日凌晨,我和邓某某及其女友“小雨”骑乘一辆黑色的女式大洋摩托车去了潭门镇,准备去取邓某某之前盗得的一辆皮卡车。在取车时,我们遇到公安人员的抓捕,“小雨”被当场抓获,我骑摩托车到琼海市上埇镇一个路口处被抓获。
(5)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11时许我将一辆黑色豪爵125摩托车(发动机号AV014694,车架号LC6TCJ8380018346)停放在琼海市鸿信花园A栋一楼,当晚20时许我还看到该车停在车位上。次日早上9时许,我下楼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遂报警。该车于2009年3月16日以6460元购入,车主登记的是我姐姐周千。
②被害人王某扬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18时许,我把我们琼海浚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辆紫红色东风牌皮卡车(车牌号琼C1M819,发动机号C1001211,车辆识别号N031499)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艺群大厦后侧停车场,至次日8时30分我去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该车平时由我保管,于2012年5月以11万多元的价钱购入。
③被害人蔡为祥的陈述:我于2013年2月22日15时30分许发现我停放在潭门镇政府大院宿舍后面停车棚内的一辆本田男式摩托车被盗。该车是潭门镇政府的公用车辆,平时由我一人保管和使用。该车车身红色带黄边,车牌号琼C1MH93,发动机号C3218837,车辆识别码LALPCJ703C3230624。我最后一次在车棚看见该车是2013年2月20日18时许。
④被害人李某望的陈述:2013年2月21日1时许我将我的一辆黑色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车牌号琼C1K105,发动机号B5094128,车辆识别号LJDGAA223B0229063)停放在琼海潭门墟椰林街旧县村委会门口处。次日9时许我发现该车被盗,遂报警。该车于2011年9月19日以90800元购入。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21日晚,我在琼海市嘉积镇鸿信花园小区里盗得一辆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接着将该车停放在爱华酒店对面。然后我又在艺群大厦后的停车场里盗得一辆红色皮卡车,我将该车开到琼海市潭门镇停放后,又在潭门镇政府里盗得一辆红色男式五羊本田摩托车,然后将该摩托车停放起来。接着,我在潭门镇上盗得一辆黑色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并将该车开回嘉积,叫“阿望”帮我去将那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开回来停放。我将那辆黑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开回陵水县,经陈海川介绍我将车以16000元抵押给丰剑。卖车后我又回到琼海,2013年2月23日凌晨,我伙同林某思、郑庆聪三人驾驶那辆在鸿信花园盗来的豪爵125摩托车到琼海市潭门镇准备取之前我存放的那辆皮卡车。在取车后,林某思、郑庆聪均被公安抓获,我在逃跑过程中还连续盗窃了两辆摩托车用于逃跑,最后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7)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XJ238,车架号LC6TCJE8380018346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5007.00元;车牌号琼C1M819,车辆识别码LJNTGU225CN031499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96783.08元;车牌号琼C1MH93,车架号LALPCJ703C3230624的本田牌摩托车价值6721.94元;车牌号琼C1K105,车架号LJDGAA223B0229063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价值96623.10元。
(8)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2月21日在琼海市嘉积镇鸿信花园小区A栋4单元停车位盗窃一辆黑色女式豪爵125摩托车;其于2013年2月21日在琼海市嘉积镇艺群大厦后停车场盗窃一辆紫红色东风牌皮卡车;其于2013年2月22日在琼海市潭门镇政府大院宿舍停车棚内盗窃一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其于2013年2月22日凌晨驾驶其盗来的皮卡车来到潭门镇,在该镇椰林街旧县村委会门口的水泥路面上盗得一辆福瑞迪小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9)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艺群大厦后停车场监控视频。证明:邓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晚在该处盗窃一辆皮卡车。
(二)在三亚市盗窃的事实
11、2012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山水国际汇源旁临春村四队,盗走被害人李某良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0元抵押给陈海川,陈海川将该车交给吴某平保管。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784.1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李某良被盗车辆为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发动机号码为8BC2710241,车架号为LZWACAGA5C4116742。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李某良于2012年12月4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98902,发动机号为8BC2710241,车架号LZWACAGA5C4116742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李某良。
(3)同案人陈海川的供述:2012年12月初某日,“老板锐”(陵水人、30多岁)抵押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给我,我交给其6000元。当时我问“老板锐”该车是什么车,他说是他买的,还未办证,我也没多问就跟他把该车抵押下来了。“老板锐”未向我提供该车的行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后我多次叫他过来赎回该车,但其均以暂时没钱为借口,未将车赎回,我就把该车放在我朋友“阿友”租住在陵水县北斗小学对面的出租屋处。
陈海川辨认出一组2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是将赃车抵押给其的人;辨认出一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吴某平)即是其所说的“阿友”,陈海川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放在该名男子家中。
(4)证人吴某平的证言:我朋友陈海川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放在我租住在北斗小学对面的出租屋处,当时他说这辆车是他买的,他家里没地方放车而且暂时也用不上该车,就将该车放在我住处,我曾将该车开回定安老家。后来我问陈海川为何不给该车上牌,他才说这辆车是黑车,我就叫他赶紧过来把车开走,他说等他找到停放车的地方了再过来。但没过多久公安局打电话给我,说陈海川因为购买赃车被抓了,我意识到那辆面包车可能就是赃车,所以主动将该车开来公安机关。
(5)被害人李某良的陈述:2012年12月2日18时许,我送货回来将面包车停放在三亚市临春村四队141号,同月4日1时许我看见车还在。当日6时45分许,我朋友的老婆看见车不见了告诉我,我就报警了。该车是一辆灰色五菱LZW6390QF客车,车牌号琼B98902,车辆识别号LZWACA5C4116742,发动机号8BC2710241。该车于2012年3月7日以52500元购入。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12月初某日凌晨,我窜到三亚市山水国际汇源附近盗得一辆灰色五菱之光小面包车。事后,我将该车以5、6000元的价钱抵押给陈海川。
(7)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98902,车架号LZWACAGA5C4116742的五菱牌LZW6390QF型面包车价值34784.10元。
(8)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在三亚市临春居委会临春四组141号南侧路边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2、2011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榆亚大道92474部队生活区楼下,盗走被害人宋某国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后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林亚武又将该车抵押给龙仕彪(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6393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宋某国被盗车辆为一辆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发动机号码为A5005491,车架号为LJDGAA223A0154315。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宋某国于2011年12月11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0AX71,发动机号A5005491,车架号后六位154315的起亚牌汽车所有人为宋某国。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林亚武的供述:2011年11、12月间某日,我以20000元的价钱向“老板锐”购买了一辆白色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该车无牌无证,有七八成新。后我将该车作价6000元抵偿给了朋友龙仕彪。
②同案人龙仕彪的供述:2011年12月某日,林亚武以一辆白色福瑞迪轿车抵押欠我的6000元,说等他有钱还我的时候再拿钱过来赎回该车。当时林亚武未向我提供该车的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相关票证,我也不清楚该车的来源。
(4)被害人宋某国的陈述:我住在三亚市榆亚大道2474生活区,2011年12月10日23时许,我将小轿车停放在我住所楼下停车位,次日7时许我发现车已丢失,遂报案。该车是一辆白色悦达福瑞迪小轿车,车牌号琼B0AX71,于2011年1月购入,车辆手续的相关票证放在车上一同被盗。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1年12月上旬某日凌晨,我独自窜到三亚大东海附近的海军部队宿舍楼下停车场处盗走一辆白色起亚福瑞迪轿车,随后将车开回陵水,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0AX71,车架号LJDGAA223A0154315的起亚牌YQZ7165EJ型福瑞迪汽车价值106393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1年12月11日在三亚市榆亚大道92474部队生活区前停车位盗窃一辆白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3、2012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商品街政府小区工会大楼大院内,盗走被害人张某志的一辆东风牌风行小轿车。后邓某某以13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林亚武又转卖给陈济公(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7297.24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邢武被盗的车辆为一辆银灰色东风牌小轿车,车架号LGB322E35AZ049884。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张某志于2012年5月21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73766,发动机号为AS2316,车架号后六位为049884的东风牌LZ64汽车所有人为邢武。
(3)证人邢武的证言:车牌号琼B73766,车架号LGB322E35AZ049884,发动机号AS2316的银灰色东风风行小轿车用我的名字登记,平时由我姐夫张某志使用。
(4)同案人的供述
①同案人林亚武的供述:2012年5月某日,我以13000元的价钱向“老板锐”购买了一辆银白色东风风行小轿车,无牌无证,六七成新。后我又将该车以15000元卖给“济公”。
②同案人陈济公的供述:2012年5月26日我在陵城北斗市场附近向一名自称“阿武”的男子以15000元购买了一辆银白色东风景逸,无车牌及车辆登记证。当时我问“阿武”为何无相关手续,他说这是辆二手车,证件丢失了,所以这辆车才这么便宜。
(5)被害人张某志的陈述:2012年5月21日0时许我开车回到家里停放,早上我老婆下楼去上班时发现车已不见,遂报警。该车是一辆银灰色东风牌小轿车,车牌号琼B73766,车架号LGB322E35AZ049884,发动机号AS2316,于2011年1月28日购入,车身价60000元。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下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三亚市商品街政府小区工会大楼院内停车场处盗得一辆银白色东风风行牌小轿车。后我将该车以13000元卖给林亚武。
(7)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73766,车架号LGB322E35AZ049884的东风牌LZ64型小型汽车价值57297.24元。
(8)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5月下旬某日在三亚市商品街政府小区工会大楼院内盗窃一辆银白色东风风行小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4、2012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水蛟路江南公寓,盗走被害人彭某斌的一辆黄海旗胜V3型越野车。后邓某某以10000元将该车卖给黄某明(已判决),黄某明又将该车卖给一陵水籍男子“阿毛”(身份不详)。目前该车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9554.4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彭某斌于2012年5月26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赣J18238,发动机号为SKB7234,车架号为LDD82A026B0023183的红色黄海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刘建春。
③公安办案说明:因无法找到黄某明所说的外号“阿毛”的男子,故尚未追回该案被盗的黄海牌越野车。
(2)同案人黄某明的供述:2012年5月下旬某日,邓某某将一辆红色黄海牌越野车以10000元卖给我,后来我又将该车转卖给陵水新村一名外号叫“阿毛”的男子。
(3)被害人彭某斌的陈述:2012年5月26日0时许我回到三亚市水蛟路江南公寓的住所,将所开的红色黄海牌旗胜V3型越野车(车牌号赣J18238)停放在公寓西侧上楼梯的门口处。当日8时许我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该车于2011年9月以119800元购入,车主登记的是刘建春的名字。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底某日凌晨,我独自窜到三亚市羊栏镇凤凰路一个小区内盗走一辆红色黄海牌越野车,该车当时悬挂一个内地车牌,具体牌号记不清了。后我将该车以10000元卖给黄某明。
(5)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赣J18238,车架号LDD82A026B0023183的黄海牌DD6472B型小型汽车价值99554.40元。
(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5月底在三亚市凤凰镇(原羊栏镇)凤凰路江南公寓楼1栋2单元楼梯口前盗窃一辆红色黄海牌越野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5、2012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吉阳镇山营村避风塘茶店(原花梨茶庄),盗走被害人王某伟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后邓某某与胡英荣(在逃)经杨立(另案处理)介绍以22500元将该车卖给王安强(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6624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王某伟被盗车辆为一辆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发动机号码为AW202260,车架号为LJDGAA222A0146111。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王某伟于2012年5月30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75572,发动机号为AW202260,车辆识别码后六位为146111的起亚牌YQZ7汽车所有人为王某伟。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杨立的供述:2012年5月中旬一天下午14时许,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到我经营的汽车美容店修车。一人年纪稍大,30多岁,身体健壮,另一人年纪稍小,自称“小弟”,20多岁,身体较瘦,均是陵水口音。当时他们说车在高速路上碰到了,来我们店内修理,我说我们只是做汽车美容的,没有能力给他们维修,他们便驾车离去了。过了一周,自称“小弟”的男子又驾驶该车到我们店做汽车美容,还告诉我他们准备卖掉这辆车。正好我朋友王安强曾让我介绍一辆二手车卖给他,我便将情况告知王安强。他们双方商谈后以22500元的价钱成交。
杨立辨认出一组9号照片上的男子(胡英荣)就是经其介绍向王安强出售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的“小弟”。
②同案人王安强的供述:2012年5月底某天,杨立说他朋友有一辆套牌的起亚牌福瑞迪轿车,问我要不要买。看车时我发现车门锁已损坏,但我也没多问。看车后我表示同意购买。当天约19时许我在杨立经营的星源洗车场内以2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购车时无该车行驶证或相关手续。该车的发动机号码:AW202260,车架号码:LJDGAA222A0146111。
王安强辨认出一组8号照片上的男子(杨立)就是卖那辆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给其的人
(4)被害人王某伟的陈述:2012年5月29日20时40分许,我将琼B75572小轿车(灰色东风起亚福瑞迪小轿车,车架号LJDGAA222A0146111,发动机号AW202260)停放在三亚市吉阳镇山营村花梨茶庄门口。次日早上8时许我发现车已不见,遂报警。该车于2011年1月11日以880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底某日凌晨,我窜到三亚市吉阳镇盗得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后我将车开回陵水县城,在桃万小学附近那个洗车场洗车时,我要洗车场老板帮忙联系买家,后在老板的介绍下,我将该车以22500元卖给了洗车场老板的一个朋友(未告知车的来历和提供车辆的合法证件),事后我没有给胡英荣分钱。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75572,车架号LJDGAA222A0146111的起亚牌YQZ7165EJ型轿车价值96624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5月30日在三亚市吉阳镇新居村委会山营村避风塘茶店(原花梨茶庄)门前盗窃一辆银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6、2012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三亚港码头小区港岸公寓,盗走被害人魏某峰的一辆江铃牌皮卡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以约6000元抵押给一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车尚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077.25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魏某峰于2012年10月4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D6922,发动机号为A4052313,车架号LEFADCD16AHP19495的绿色江铃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魏某峰。
③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经邓某某供述,其在盗得该车后,在三亚市动漫城将车抵押给一陌生男子。该陌生男子的身份尚未查实,该车未追回。
(2)被害人魏某峰的陈述:2012年10月3日23时许我将我的一辆墨绿色江铃皮卡车(车牌号琼BD6922,发动机号A4052313,车辆识别码LEFADCD16AHP19495)回到住所三亚港码头小区港岸公寓楼下停放。次日中午12时出门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该车于2010年7月以约110000元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10月初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三亚市港务局宿舍内盗走一辆绿色皮卡车。后我在三亚市动漫城处将该车以6、7000元抵押给一名陌生男子。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D6922,车架号LEFADCD16AHP19495的江铃牌JX1020TS3型皮卡车价值78077.25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10月4日在三亚市港务局宿舍楼B栋北侧停车位盗窃一辆绿色皮卡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7、2012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藤桥海棠湾镇政府职工宿舍楼处,盗走被害人翟某伟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车上有一部相机,型号不详),后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一名叫“猴子灿”的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被盗车辆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4151.2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翟某伟于2012年12月9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46706,发动机号为A1001304,车架号LJNTGU224BN024378的绿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③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因无法查明“猴子灿”的真实身份,故该案被盗东风皮卡车尚未追回。
(2)被害人翟某伟的陈述:2012年12月9日0时许,我开车回到海棠湾镇政府内职工宿舍1号楼旁停放。早上8时许我下楼时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该车是一辆绿色东风牌ZN1032U2Z型柴油皮卡车,车牌号琼B46706,发动机号LA1001304,车辆识别码LJNTGU224BN024378,车辆所有人是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车内还有一部相机和一张中石化的柴油加油卡一同被盗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12月上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三亚市藤桥海棠湾镇政府,盗走一辆绿色皮卡车,车上有一部相机。后我将车以10000元抵押给一个外号叫“猴子灿”的男子。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46706,车辆识别码LJNTGU224BN024378的东风牌ZN1032U2Z型皮卡车价值84151.20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12月某日在三亚市藤桥海棠湾镇政府宿舍区内盗窃一辆墨绿色皮卡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8、2013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商品街二巷,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比亚迪F0小轿车。后邓某某经郑庆聪介绍将该车以7000元卖给谭俊瑜(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545.34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李某被盗车辆为一辆白色比亚迪QCJ7100L2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琼B73620,发动机号码为BYD371QA110206329,车架号为LGXC14AA6A1186831。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李某于2013年1月14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76320,发动机号为110206329,车架号LGXC14AA6A1186831的白色比亚迪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李某。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郑庆聪的供述:2013年1月底某日,我帮万宁市南林农场的“阿敏”联系邓某某购买赃车。经我居中联系,邓某某同意将一辆盗来的白色比亚迪轿车以6000元卖给“阿敏”(实际上“阿敏”同意以7000元购车)。“阿敏”先付了5000元,第二次又付了2000元,我将其中1000元留下自用,6000元交给了邓某某。邓某某事后通过我向“阿敏”转交了该车的相关证件,但没有分钱给我。
②同案人谭俊瑜的供述:我绰号“阿敏”。2013年1月底某日,郑庆聪(“亚松”)独自开着一辆白色的比亚迪两厢小轿车来到我家,问我要不要购买。之后我们商定我以7000元买下该车。当时我付给郑庆聪5000元,次日他来到我家时我又付给他2000元。当时该车未悬挂车牌,事后郑庆聪给我的车辆行驶证上显示,车辆所有人:李某、住址:三亚市新建社区居委会新建街16号3幢204室、车牌号:琼B73620、车架号:LGXC14AA6A1186831、发动机号:110206329。
证人谭俊瑜辨认出一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郑庆聪)即是将赃车卖给其的男子。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3年1月14日1时30分许,我将自己的一辆白色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琼B73620,发动机号110206329,车架号LGXC14AA6A1186831)停放在三亚市新建街居委会对面。早上6时30分许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该车于2011年1月4日以387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中旬某日凌晨,我独自一人窜到三亚市商品街二巷盗得一辆白色比亚迪F0型两厢小轿车。后来我通过郑庆聪的介绍以6000元卖给万宁市南林农场一个叫“阿敏”的男子。郑庆聪第一次给我5000元,第二次给我1000元。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73620,车架号LGXC14AA6A1186831的比亚迪牌QCJ7100L2型小型汽车价值34545.34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1月中旬某日在三亚市商品街二巷50号门前盗窃一辆白色比亚迪小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19、2013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榕根村防暴支队对面小区,盗走海南省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东风日产皮卡车,然后停放在吉阳镇某驾校处。后郭俊清根据GPS定位找到该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6756.0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报案人郭俊清于2013年1月24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79091,发动机号为030546,车架号LJNTFU2XOBN004675的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郭厚来。
(2)被害人郭俊清的陈述:2013年1月24日凌晨1时20分许,我开着我们海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的一辆皮卡车回到我在榕根村防暴支队对面家楼下停放。上午8时许,我下楼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和我一同经过该车生产商提供的卫星定位信号进行追踪,在吉阳镇干沟村196米处找回了被盗车辆。该车是一辆黑色东风郑州日产皮卡车,车牌号琼B79091,登记在我们公司老板郭厚来名下。该车于2011年3月11日以96000元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底某日凌晨,我独自窜到三亚市中华城附近,即特警队旁边一个小区里盗走一辆黑色皮卡车。后我将该车开到三亚市吉阳镇一家驾校处停放,然后回到三亚市区一家宾馆休息。当日10时许我返回吉阳镇准备取回那辆盗来的皮卡车时,发现该车已经不见了。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79091,车架号LJNTFU2XOBN004675的东风牌ZN1022U2X型皮卡车价值86756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1月24日在三亚市祥和路榕根小区盗窃一辆郑州日产皮卡车。现场东面是三亚特警防暴支队,南、北、西三个方向均是居民楼。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0、2013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三亚市下洋田庭园小区,盗走三亚海祥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江淮牌瑞风商务车。后邓某某通过覃秋杰(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13000元抵押给许声勋(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8198.32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三亚海祥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盗车辆为一辆灰色江淮牌HFC6型商务车,车牌号为琼B75882,发动机号码为B3001715,车架号为LJ16AA332B7000848。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任某姣于2013年1月26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B75882,发动机号为B3001715,车架号LJ16AA332B7000848的灰色江淮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三亚海祥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覃秋杰的供述:2013年2月初某晚,邓某某要我帮他找个朋友把他的瑞风牌商务车抵押出去。我就帮他联系了我的一个外号叫“卷毛”(琼海人、男、高约170cm、微胖、卷头发)的朋友,最后他们商量好由邓某某以一万多元的价钱将那辆瑞风商务车抵押给“卷毛”。
证人覃秋杰辨认出一组6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卖车给“卷毛”的人。
②同案人许声勋的供述:2013年2月初某日晚,我朋友覃秋杰介绍他的一个朋友将一辆瑞风商务车以13000元的价钱抵押给我。我不知道这辆车的来历,对方未提供该车的相关证件。
(4)被害人任某姣的陈述:我于2013年1月26日11时发现我停放在三亚市下洋田庭园小区E栋一楼停车位的一辆灰色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琼B75882,车架号J16AA332B7000848,发动机号B3001715)被盗。该车车主登记为三亚海祥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下旬某日凌晨,我独自窜到三亚市下洋田一个小区里盗走一辆灰色瑞风商务车。后来我通过一名叫“大杰”的琼海籍男子介绍以13000元将该车抵押给另外一名陌生男子。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B75882,车架号J16AA332B7000848的江淮牌HFC6500A3C8F型小型汽车价值108198.32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1月26日在三亚市下洋田庭园小区E-3楼梯口东侧盗窃一辆瑞风商务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1、2013年1月23日凌晨,邓某某窜到三亚市吉阳镇清平乐小区盗走被害人萧某利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后邓某某将车停放在三亚市商品街时再次被盗。现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暂被三亚市交警大队扣押。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8452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萧某利被盗车辆为金色(原为红色)雪佛兰两厢轿车一辆,车牌号琼B22922(原为琼AA0877),车架号LZWMAG3M544004675。
(2)书证
①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邓某某在审讯中交代其于2013年1月23日凌晨在三亚市吉阳镇清平乐房地产大楼前四区广场停车位处盗窃一辆红色雪佛兰两厢汽车。经核实,该宗案件被盗的雪佛兰轿车于2013年6月在三亚市发生交通事故后丢弃在现场,后被三亚市交警拖走,目前停放在三亚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经查,该车车主系萧某利,属三亚市红沙边防派出所管辖,但在该所无相关报案记录。后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与萧某利取得联系,萧某利表示由于其妻在上海住院需其照顾,其无法回到海南报案,且其在海南无其他亲友可委托报案,故须待其返回海南时才能去辖区派出所报案。
②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萧某利于2014年1月3日到三亚市公安局红沙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一辆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琼AA0877)被盗。
③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AA0877,发动机号B10S1128793KA2,车架号LZWMAG3M544004675的红色雪佛兰LZW7100型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陈居平。
(3)被害人萧某利的陈述:我是香港居民,曾于2005年3月在海口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二手红色雪佛兰小车(车牌号琼AA0877),用我朋友陈居平的名字登记。2013年1月20日离开三亚前,我将该车停在清平乐小区一处广场门口,并委托我朋友杨中朝照看。2013年1月23日,杨中朝打电话告诉我小车不见了,我就知道车肯定是被盗了。我要杨中朝先到派出所帮我简单报案,等我回来我再自己过来报案。后来琼海警方通知我盗窃琼AA0877小车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希望我能回来补齐相关手续,但因我爱人病情较重,所以一直没法回来。直到我前几天回来后,才被告知该车在2013年6月被他人驾驶撞人逃逸了,现被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扣押。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下旬某日凌晨,我窜到三亚市吉阳镇盗得一辆红色两厢雪佛兰轿车并将该车开至三亚市商品街五巷谊达宾馆楼下停放,后该车再次被盗。
(5)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AA0877的雪佛兰LZW7100手动档小轿车价值18452元。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三亚市吉阳镇清平乐小区进口大众汽车4S店停车场。
(三)在万宁市盗窃的事实
22、2012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政府小区,盗走被害人吴某珠的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后邓某某将车开去三亚市时被一名东北女子(身份不详)骗走。目前该车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4269.98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吴某珠于2012年7月2日报案至万宁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C87711,发动机号为AW137451,车架号LJDGAA220A0102186的灰色起亚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吴某珠。
(2)被害人吴某珠的陈述:2012年7月1日22时许,我将一辆灰色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小轿车(车牌号琼C87711,发动机号AW137451,车架号LJDGAA220A012186)停放在万宁市政府小区5幢楼下。次日上午8时许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遂报警。该车于2010年9月16日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某日,我窜到万宁市内某小区内盗得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事后我自己买来黑色的喷漆将该车的外观喷成黑色。后来该车在三亚被一名40多岁的东北妇女骗走。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87711,车辆识别号LJDGAA220A012186的东风起亚牌YQZ7165型小轿车价值94269.98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在万宁市政府新区5栋楼下盗窃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3、2012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路龙华茶楼处,盗走被害人蔡某的一辆比亚迪F0小汽车。后邓某某将该车交给郑庆聪使用以抵偿4000元欠款。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2938.58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蔡某被盗车辆为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为琼AV7378,发动机号为109096349,车架号为LGXC14AA491147960。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蔡某于2012年11月9日报案至万宁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AV7378,发动机号为109096349,车架号LGXC14AA491147960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蔡某。
(3)同案人郑庆聪的供述:2011年11月某日,邓某某向我借款4000元,后其将一辆其盗来的黑色比亚迪F0给我使用。该车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
(4)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12年11月9日4时许,我将我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0小轿车(车牌号琼AV7378,发动机号109063349,车架号LGXC14AA491147960)停放在万宁市万城镇龙华茶艺馆后面。当日6时许我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该车于2010年3月19日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某日凌晨,我独自窜到万宁市外贸总公司宿舍处盗走一辆黑色比亚迪F0小轿车。因我之前欠郑庆聪4000元,我就将这辆车交给郑庆聪使用。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AV7378,车架号LGXC14AA491147960的比亚迪牌QCJ7100L2小型汽车价值32938.58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11月9日在万宁市人民路龙华茶楼后停车位处盗窃一辆黑色比亚迪F0轿车。现场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对外贸易公司龙华茶楼后道路南侧。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4、2013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礼纪镇海南省泉祥和门窗厂的车间处,盗走被害人周某军使用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后邓某某通过“阿成”(身份不详)介绍将该车以12000元卖给东方市板桥镇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被盗车辆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8372.85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周某军于2013年1月15日报案至万宁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AT3530,发动机号为013828,车架号LJNTFU2X19N048050的红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海南泉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③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尚未查实该宗案件中的东方市板桥镇的购买赃车的男子,该涉案车辆尚未追回。
(2)被害人周某军的陈述:2013年1月14日下午17时许,我将我们泉祥和门窗厂的一辆紫红色东风牌皮卡车(车牌号琼AT3530)停放在厂内车间里靠右的位置。次日7时30分许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遂报警。我们厂车间的门是坏的,锁不上,而我们厂的大门是上锁的,但案发时我们发现大门的锁头已经不见了,大门是开着的。该车归属于海南省泉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底以约110000元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中旬某日凌晨,我独自越墙窜入万宁市礼纪镇一间厂房内盗得一辆紫红色皮卡车,然后又爬到围墙外面将大门锁撬开,再回来发动汽车逃离现场。事后,我通过“阿成”的介绍将该车以12000元卖给东方市板桥镇的一名男子。
(4)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AT3530,车架号LJNTFU2X19N048050的东风牌ZN1022U2Z型皮卡车价值68372.85元。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1月中旬在万宁市礼纪镇泉祥和门窗厂车间内盗窃一辆皮卡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5、2013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到万宁市万城镇中学内教师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青的一辆海马牌轿车,车内有电梯主板、电梯变压器等财物。后邓某某通过陈海川介绍将该车以10000元抵押给王光芳(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加并发还。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0087.40元;电梯主板等财物共价值13833.8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李某青被盗车辆为一辆黑色海马牌轿车,发动机号码为3L81A3113,车架号为LH17CKJF18H196824。随车被盗财物为迅达牌电梯主板一个、迅达牌通讯版一块、显示板一块、抱闸板二块、对讲机喇叭三个、电梯变压器一个、吸吹风机一个及一套维修工具。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李某青于2013年2月7日报案至万宁市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D01503,发动机号为3L81A3113,车架号LH17CKJF18H196824的黑色海马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吴淑联。
③琼海市公安刑侦大队办案说明:该队在侦办陈海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知悉陈海川于2013年2月份在陵水县椰林镇怡景湾酒店对面公路处介绍东华村一名外号叫“猴子”的男子与邓某某抵押一辆黑色海马轿车。经查,“猴子”真实姓名叫王光芳。
(3)同案人陈海川的供述:我曾介绍邓某某向东华村一名外号叫“猴子”(真实姓名叫王光芳)的男子抵押一辆08款海马小轿车(商定价钱10000元,“猴子”交给“老板锐”6000元,剩下的4000元从中扣掉“老板锐”欠我的1000多元,其余的打到他的卡上)。
(4)被害人李某青的陈述:2012年2月7日1时许,我将一辆黑色海马牌HMC7163E3A型小轿车(车牌号琼D01503,车架号LH17CKJF18H196824,发动机号4G183L81A3113)停放在万宁市万城镇中学校园西侧。早上8时许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遂报警。该车由我姐夫吴淑联于2008年2月22日以67800元购入,2011年4月赠送给我。随同该车被盗的还有车上的三块电梯电路板和电梯维修工具一套,购买价格约为18200元。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初某日凌晨,我在万宁市一所中学内盗得一辆08款黑色海马轿车,后我将该车开回陵水县并通过陈海川介绍以1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陵水县椰林镇东华村的一名男子(连同车证)。盗得该车时,车后厢还有一些电梯用的电脑板等物品。
(6)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D01503,车架号LH17CKJF18H196824的海马牌HMC7163E3A型小轿车价值50087.40元;迅达牌电梯主板一块、迅达牌电梯通讯板一块、迅达牌电梯显示板一块、迅达牌电梯报闸板二块、对讲机喇叭三个、迅达牌电梯变压器一个、劲道核力牌QIB-YG-25型吸吹风机一个,共计价值13833.80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3年某日在万宁市万城镇中学教师宿舍楼停车位盗窃一辆黑色海马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四)在陵水县盗窃的事实
26、2011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杨仁夫、胡英荣已判刑窜到陵水县花园路海逸通酒店旁,盗走被害人张某刚的一辆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购买价98800元)。次日,邓某某以20000元将该车卖给林亚武,后林亚武又将该车抵押给马小贤(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张某刚被盗车辆为一辆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发动机号码为B5056320,车架号为LJDGAA229B0200294。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张某刚于2011年12月4日报案至陵水县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车牌号粤A924ML,发动机号为B5056320,车辆识别号后六位为200294的黑色起亚小汽车所有人为张某刚。张某刚于2011年7月11日以98800元购入该车。
(3)同案人供述
①同案人杨仁夫的供述:2011年某日凌晨,邓某某带着我和“小勇”在陵水县海逸通酒店路边盗得一辆黑色福瑞迪小轿车,当时我和“小勇”帮邓某某放风。次日,邓某某联系林亚武叫其到港坡村看车,后将该车以20000元卖给林亚武。
杨仁夫辨认出一组8号照片上的男子(邓某某)即其所说的“老板锐”;同组15号照片上的男子(胡英荣)即其所说的“小勇”。
②同案人林亚武的供述:2011下半年某晚,我以20000元的价钱向“老板锐”购买了一辆黑色起亚牌福瑞迪小轿车,该车无牌无证,七八成新。后我将该车转卖给“99烧烤园”老板。
③同案人马小贤的供述:我是“99海鲜烧烤园”的经营者。2012年1月底某天,林亚武向我借款并将一辆黑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发动机号:B5056320、车架号:LJDGAA229B0200294)抵押给我,后我数次向其索要该车的行驶证均被其敷衍推拖。
(4)被害人张某刚的陈述:2011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我将一辆黑色起亚牌YQZ165AE型小轿车(车牌号粤A924ML,发动机号B5056320,车辆识别码LJDGAA229B0200294)停放在陵水县海逸通花园酒店侧门处。当日9时30分许发现车已丢失。该车于2011年7月以988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1年12月初某日凌晨,我伙同杨仁夫、胡英荣窜到陵水县花园路海逸通酒店侧门处盗得一辆黑色起亚牌小轿车,我负责盗车,杨仁夫、胡英荣在旁望风。后我们三人将车开到港坡村停放。次日,林亚武交给我20000元后将车取走。
(6)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1年12月4日在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路海逸通酒店旁盗窃一辆黑色起亚福瑞迪轿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7、2012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陵水县东华村陵黎公路路边,盗走被害人欧某清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购买价格6800元),后将该车以3500元卖给陵水县岭门农场一男子(身份不详),目前该车尚未追回。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欧某清于2013年3月11日报案至陵水县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车牌号琼DAC508,发动机号为12A01408,车架号LWBTCG1G6C1001506的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所有人为欧维先。该车购买价为6800元。
(2)被害人欧某清的陈述:2012年7月初某日,我将摩托车停放在陵水陵黎公路约3.5公里处路边后去自家地里挑水浇菜。最后一次从附近水沟里挑水上来时发现有个人骑着我的摩托车往黎安方向跑,我放下水桶一边大喊一边追赶,但没有追上。后来直到我听说派出所抓到一名偷车贼,才过来报案。该车是我买给儿子欧维先使用的,车辆所有人是欧维先。这是一辆黑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DAC508,车架号LWBTCGIG6C1001506,发动机号12AO1408,于2012年4月25日以6800元购入。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7月初某日早上,我独自窜到陵水县东华村路边盗走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在逃跑时被失主发现,险些被抓获。事后,我将该车以3500元卖给陵水县岭门农场的一名男子。
(4)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某日在陵水县华北村委会陵黎公路3.5公里处盗窃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28、2012年7月某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陵水县椰林镇沿河东路二巷1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皮卡车。后林某打听到该车下落,以6000元赎回该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5600元。
该宗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追回林某被盗的车辆为绿色扬子皮卡车,车牌号琼C8H618,发动机号为10608020Z,车架号LL6C524A2BA205034。
(2)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受害人林某于2013年7月9日报案至陵水县公安局。
②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牌号琼C8H618,发动机号为10608020Z,车架号LL6C524A2BA205034的绿色扬子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林某。
(3)证人黄某明的证言:2012年7月某日,邓某某跟我说他有一辆绿色皮卡车,问我是否要购买,我看车后觉得车况不好便不买了。当日晚,我朋友“阿贵”告诉我他的一个朋友的一辆绿色皮卡车被盗了,问我是否知道该车下落。经询问该车的被盗时间和特征,我确定“阿贵”的朋友被盗的车辆就是邓某某要卖给我的那辆皮卡车。后经我与邓某某商议,车主通过我把6000元交给邓某某将该车赎回。
(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2年某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椰林镇沿河二巷“亚杰”家门前。早上起床后我就出门了,当时未驾驶皮卡车,当天18时30分许我再回家时发现车已被盗。后来我通过一个外号叫“阿三”的朋友打听到了车的下落,以6000元将车赎回。后来琼海市公安局的民警带犯罪嫌疑人来我当时停车的位置指认现场,联系上我,并叫我到派出所报案。该车是一辆绿色的扬子牌皮卡车,车牌号琼C8H618,发动机号10608020Z,车架号LL6C524A2BA205034,于2012年2月以80000元购入。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7、8月间某日凌晨,我在陵水县城解放路凤凰村一民房处盗得一辆绿色皮卡车。后我将该车以6000元卖给黄某明。
(6)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车牌号琼C8H618,车架号LL6C524A2BA205034的扬子牌YZK1022C3A型皮卡车价值为65600元。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指认其于2012年某日在陵水县沿河东路二巷1号门前马路上盗窃一辆绿色皮卡车。与公安机关对上述作案现场所作勘验、检查结果一致。
本案其他据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上述盗窃作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邓某某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扳手4把、螺丝刀1把、六角螺丝2把、自制开锁器1把、钥匙1把、保险丝3个、打磨机1部。经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辨认无异。
(2)书证
①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该队于2012年5月3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仁夫,经审讯,杨仁人供述其于2011年12月4日伙同“老板锐”、“小勇”窜至陵水县花园路海逸通酒店门口处,由“老板锐”实施盗窃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经核实,“老板锐”真实姓名为邓某某,“小勇”真实姓名为胡英荣。该局于2012年8月6日将邓某某、胡英荣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直至2013年2月22日,邓某某再次来到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艺群大厦停车场处盗走一辆皮卡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潭门镇凤头村委会一球场内。公安机关掌握该情况后,在藏车地点守候抓捕,于2013年2月23日将前来取车的邓某某抓获。到案后,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流窜多地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
②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2004)陵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陵水县看守所陵看(2004)45号释放证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0146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监狱(2009)清狱释字第41号释放证明。证明:邓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未遂)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③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邓某某出生于1977年7月8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3)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邓某某过程及邓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邓某某之供述以及指认作案现场材料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采信、确认。
被告人邓某某在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三亚市流窜盗窃作案的事实,有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材料、现场指认、勘验笔录、车辆登记信息、车辆价值鉴定、追回被盗车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庭上亦供认不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8宗犯罪事实,依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该被盗车辆的确切车辆信息,且无失主对丢车现场的指认、辨认,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中所载的作案时间又与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一致,故对该宗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1069.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658841.07元,属计算错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大部分失窃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扳手4把、螺丝刀1把、六角螺丝2把、自制开锁器1把、钥匙1把、保险丝3个、打磨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奇志
审判员 吴德金
代理审判员 林哲
书记员: 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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