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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司玉皓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司玉皓,曾用名司玉浩,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越、陈庆,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红海,绰号”小艾”,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符阳、符祥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豆帅,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玉皓、王某、艾红海、豆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符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玉皓及其辩护人赵越、陈庆,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艾红海及其辩护人符阳、符祥一,被告人豆帅及其辩护人李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司玉皓因公司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以1200元的价格共4次向同案犯王某(已另案处理)购买全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共11万余条。被告人司玉皓发现小区业主信息资料可以用来共享或出售来获取丰厚的利润,便通过腾讯QQ群发布广告,然后将其掌握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通过其腾讯QQ邮箱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买家,以手机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获取利益。自2015年6月起,被告人司玉皓向共133个不同邮箱发送小区业主信息资料邮件,非法获利约1万元(其中被告人司玉皓向被告人王某的手机微信昵称”小虫很忙的#”出售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4次,获利2600元)。被告人司玉皓通过腾讯QQ邮箱向被告人王某的QQ邮箱发送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15418条。截止抓获被告人司玉皓时止,经筛选重复和无效的邮件信息后,被告人司玉皓非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累计6814470条。二、2016年5月,在海口某某地产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某,因公司工作需要,向被告人司玉皓购买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约1000条。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离职海口某某地产公司后,便与”王某康”商议通过兜售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赚钱,二人分别出资750元,向被告人司玉皓购买了整套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后,被告人王某便通过手机微信群发布”出售海口地区业主资料”信息。被告人王某便通过腾讯QQ邮箱向有需求的买家发送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邮件,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获取利益。被告人王某共计向116个不同邮箱出售或非法提供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非法获利2万元。这期间,被告人艾红海向被告人王某介绍一客户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整套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被告人王某支付被告人艾红海好处费800元,并免费向被告人艾红海的腾讯QQ邮箱发送了整套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邮件,共计1241804条。截止抓获被告人王某时止,经筛选重复和无效的邮件信息后,被告人王某非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累计8110310条。三、2017年3月份,被告人艾红海离职海口某某地产公司后,便将其掌握的海口市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兜售,通过腾讯QQ邮箱向有需求的买家发送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邮件,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获取利益。被告人艾红海共向21个不同邮箱兜售小区业主信息资料,非法获利2万元。截止抓获被告人艾红海时止,经筛选重复和无效的邮件信息后,被告人艾红海非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小区业主信息资料累计1876506条。四、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豆帅在海口市某某房产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将其掌握的海口市”海甸区”小区业主信息通过其腾讯QQ邮箱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的腾讯QQ邮箱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兜售并获取非法利益。另外,被告人豆帅七次将其掌握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不同的人员,经筛选重复和无效的邮件信息后,被告人豆帅非法向他人提供小区业主信息资料累计80958条。另查明,公安民警2017年7月6日将被告人艾红海抓获归案;同年7月14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同年7月19日将被告人司玉皓抓获;同年8月15日将被告人豆帅抓获。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司玉皓、艾红海、王某的亲属分别向本院罚没收入账户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1台、手机4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腾讯QQ邮箱截图、手机微信截图、邮箱数据统计、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记录、银行明细清单、邮箱发送数据统计表的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去重去无效数据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健康检查笔录、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指定管辖的批复等、到案经过;3、证人于某辉、陈某、崔某、王某龙的证言;4、同案犯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司玉皓、王某、艾红海、豆帅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司玉皓、王某、艾红海、豆帅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通信软件(腾讯QQ或者手机微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司玉皓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累计6814470条,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王某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累计8110310条,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艾红海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累计1876506条,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豆帅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信息资料共累计为80958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豆帅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发生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宣告之前,且其缓刑考验期限尚未届满,故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非法向他人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累计条数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司玉皓归案后,在其多次供述中均称其向”王哥”(同案犯王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未如实供述所称”王哥”的身份信息,只是在2017年9月22日的辨认笔录时指认所称”王哥”的照片,公安机关已经于2017年9月18日将同案犯王某抓获,同案犯王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其与被告人司玉皓相识且常用手机微信聊天等事实,故被告人司玉皓辩解称其具有检举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司玉皓被公安民警找到并押解(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其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累计达到6814470条,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标准的千余倍,当属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标准,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司玉皓具有自首情节和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人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量,在经筛选除去重复和无效的邮件信息后,非法向他人提供小区业主信息资料累计是80958条,而非其辩护人理解在此基础上再行扣除重复信息78084条,经核查上述事实证据确凿,且经被告人豆帅当庭确认,本院亦予认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司玉皓、王某和艾红海的亲属能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本院给予采信。三被告人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所述,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司玉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艾红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琼0018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中第十二项:被告人豆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豆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某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司玉皓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艾红海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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