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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东诈骗案减刑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蒋亚东

罪犯蒋亚东,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亚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萍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2月1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2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江监狱吴清东、周俐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蒋亚东予以减刑,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栋、罗少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亚东、证人姚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蒋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蒋亚东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蒋亚东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蒋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2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八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蒋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2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八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永平
审判员:刘惠琼
审判员:未锋

书记员:邱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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