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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坤故意伤害减刑一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坤

(2016)琼96刑更60号
罪犯王某坤,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负6人连带赔偿责任207027.06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犯于2014年1月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王某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某坤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
减刑考验期为十一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
减刑考验期为十一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未锋
审判员:周业夏
审判员:陈焕利

书记员:韩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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