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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强奸减刑一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李某某,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4年1月24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考核18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八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 韩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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