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某某五大村委会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某某五大村委会(简称五大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主任。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廷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某某海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树经,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大村委会因石港塘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6年2月13日作出的昌府土权字【2006】9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昌府【2006】48号《关于撤销昌府土权字【2006】9号文的决定》。原告五大村委会认为被告已作出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某某五大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某某五大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 潘文壮
审判员 陈汉
代理审判员 吕丽霞

书记员: 蔡莹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