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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庆明。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黄守冠审判员 苏庆华审判员 何书丰
书记员: 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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