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亚小
(2016)琼96刑更30号
罪犯卢亚小,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亚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犯于2014年8月6日入监服刑。
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刑期执行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卢亚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卢亚小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卢亚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亚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3日止)。
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卢亚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亚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3日止)。
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未锋
审判员:周业夏
审判员:陈焕利
书记员:韩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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