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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7)儋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蒙殷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对原审判决,能认罪服判并主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谢春雷
审判员 吴建明
审判员 马轶人

书记员: 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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