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海南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省交通厅。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厅厅长。
上诉人海南公路工程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勇
审判员 梁振文
审判员 李秋芸
书记员: 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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