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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曾二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鹏,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二榴。
委托代理人陈桂标。

上诉人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曾二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儋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俊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桂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黄守冠
审判员 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 陈旭东

书记员: 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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