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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纠纷上诉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周亚敏,海南宏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林,海南宏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吴志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世补,临高县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博山,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工资股股长。

上诉人黄某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7)临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9日在临高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亚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世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1989]76号文给上诉人黄某办理退休手续,给其发放退休养老金100%。2005年10月被上诉人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又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及琼府办[2001]56号文的精神将上诉人黄某的退休养老金调整为90%。被上诉人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这一行政行为是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作出的,属于政策性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审查,而该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上诉人黄某认为被上诉人临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擅自改变其退休养老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类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上诉人黄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定辉
审判员 陈汉
审判员 吕丽霞

书记员: 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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