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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抢劫案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卢某某,别名卢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代理检察员刘德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如下:1998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卢永银、卢德伟(均已判刑)、卢革(已死亡)持铁棍窜至乐东县烟酒公司宿舍被害人陈文静家,撬开陈文静家的房门,冲进房门,持械威胁陈文静及妻子麦亚丹,抢走人民币214元、一个BB机和两枚金戒指,尔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1998年农历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卢永银、卢德伟、卢革到县城"香港城"一宿舍撬开一户人家的门进入抢劫,叫醒那户人家叫给钱,他们说没有钱,我们叫他们不要动,不准喊。从床底下搜出200元、一部BB机、金戒指。抢到东西后,我们就逃跑。事后过几天抱由村的卢大拼找到我们叫把BB机还给他,后我们就将BB机还给了他。
2、同案人卢革的供述证实:1998年某日凌晨3时许,我和卢永银、卢德伟、卢某某去供销社宿舍,卢永银、卢某某用钢筋撬开门,抢到一个BB机和70元。第二天"大拼"叫把BB机和70元还给被抢的人。
3、同案人卢德伟的供述:1998年10月的某日凌晨四时许,我和卢永银、卢某某、卢革到烟酒公司宿舍偷东西,撬开门后他们三人进去,我在外放哨,不久他们三人出来我们就回村了。听说搞到一个BB机和70元。
4、被害人陈文静陈述:1998年10月凌晨4时许,四名歹徒持菜刀、铁棍撬门进我家,抢走BB机一部、金戒指两个和214元。进房时,歹徒对我们说:"全部坐好,不然就打你们。"后来通过关系,要回二个戒指和一个BB机。
5、被害人麦亚丹陈述:1998年10月10日晚,四名歹徒撬门进入我家,用菜刀顶着我的脖子不准我动,从我的手指上抢走两个金戒指,还有BB机一个、人民币214元。事后要回两个金戒指和一个BB机。
6、本院(2003)海南刑初字第174号、(2004)海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卢永银、卢德伟已被判刑。
7、被告人卢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出生于1971年8月19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永平
审判员 王秋云
审判员 王辉

书记员: 张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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