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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才、王虎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女,回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系被害人马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回族,1948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女,回族,2004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马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男,回族,2012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马某乙之母。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马建英、马丽娟,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才,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华伟,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虎虎,男,汉族,1993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雷,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马建英、马丽娟、被告人李文才及其辩护人张华伟、被告人王虎虎及其辩护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才与被告人王虎虎通过QQ聊天时提及抢劫的事。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文才从西安乘车到甘肃省静宁县被告人王虎虎的家中。2月25日两人从甘肃静宁县出发到天水,又乘坐火车到达成都。2月28日左右,二被告人乘坐火车离开成都经西安于3月2日到达银川市,在住宿的旅馆附近购买水果刀、螺丝刀、胶带等作案工具。3月4日晚22时许,二被告人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与长城路路口租乘被害人马某驾驶的别克凯越牌轿车(车牌号宁xxxx),谎称要前往永宁县政府。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李文才借故要求被害人停车,乘被害人不备将其扑倒后持刀进行威胁,在将被害人的双手用胶带缠绕捆绑后,被告人王虎虎又用胶带缠绕被害人的头面部,将被害人控制在车辆的前后排座位之间。二被告人遂对被害人搜身,搜出35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之后,由被告人王虎虎驾驶车辆返回两人在兴庆区租住的旅店中,取出行李驾车逃往甘肃省静宁方向。途中,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马某放在车上的一部手机丢弃,后因被害人挣扎,被告人李文才遂动手掐住被害人的脖颈,之后又用自己的皮带缠绕住被害人的双手及脖颈。被害人死亡后,二被告人经商议将被害人的尸体丢弃于甘肃省静宁县余湾乡至庄浪县阳川乡公路边一塌陷路坑处。随后驶往被告人王虎虎家,途中将两把刀具及剩余的胶带丢弃。次日,二被告人携带铁锹返回抛尸地点对尸体进行掩埋,又在被告人王虎虎的家中将被害人的身份证等烧毁。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抢车辆价值67445元。案发后,被抢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虎虎的父亲王某某代其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虎虎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王虎虎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及书证。
㈠户籍证明、照片、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殡葬单据,证实1.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的基本情况,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被害人马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3月13日花费殡葬费4478元。
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7日,马某某报称被害人马某失踪。公安机关于3月10日立案侦查。3月11日凌晨,在甘肃省静宁县xx乡xx村xx号抓获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3月24日至25日,二被告人被临时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看守所。
㈢物证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⒈2016年3月11日,侦查人员对二被告人的人身及临时住所进行了搜查。在被告人李文才身上发现手机一部,在其居住的王虎虎家院内西侧卧室套间内发现其的行李箱1个,行李箱内有螺丝刀一把、火车票4张、手套1双、牛仔裤1条;在被告人王虎虎身上搜查出手机一部、火车票四张、公路通行费票1张、车钥匙1把,在王虎虎家院内空地上发现银灰色别克轿车一辆,在院内西侧卧室发现王虎虎的行李箱1个,在行李箱内发现黄色外套一件、手套1双。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及在王虎虎家中发现的用于掩埋被害人尸体的铁锹进行了扣押并拍照固定证据;⒉2016年3月12日,侦查人员对二被告人的血液样本及所穿上衣和鞋进行了提取、扣押并拍照固定证据。综上,自被告人李文才处扣押黑色手套一副;4张李文才所购火车票;一把螺丝刀(黄色握把,为“一”字和“十”字转换两用螺丝刀);一部手机(VIVOX3L手机,触摸屏,金色后壳);一双休闲鞋;一件棉上衣(胸前有白色条纹);自被告人王虎虎处扣押一双深色手套;公路通行费票1张;王虎虎所购火车票4张;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IMEI:352028072280196);一把钥匙(标有“BUICK”字样);一个棕色带拉杆行李箱;一台银灰色别克凯越牌轿车,无牌照,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一把圆头铁锹;一双棕色皮鞋。3.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皮腰带一条、布条一段、皮鞋二双、床单一条、透明胶带二袋、铁锹一把、棉上衣一件、鞋一双、手套一双;牛仔裤一条、手套一双、黄色外套一件、行李箱二个、螺丝刀一把、手机二部移送检察机关。
㈣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2日00时01分至25分,侦查人员对李文才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李文才左手中指处有划伤,李文才称此处划伤系其持刀威胁被其抢劫杀害的私家车司机时,自己用刀不小心划伤的;左手小拇指处有黄豆大小结疤,系其与王虎虎一起往坑里扔司机尸体时,从坑边滑下去所留伤口。
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1.中心现场位于甘肃省庄浪县xx乡至xx乡间公路6KM+360M处塌陷路坑。在塌陷路坑内西南角见一个棕色坐垫,随后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俯卧状位于塌陷路坑内南侧位置;尸体腰间背部上见一个黑绿相间革质包。将尸体移至路面后勘验发现:尸体头部、手部及双腿缠绕大量透明胶带纸,颈部见一条黑色皮带,腰部皮带呈解开状态。2.被害人车辆为上海通用别克银白色轿车,头东南尾西北停放于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xx大道西北侧、xx超市门口,对车辆内部进行检验并提取痕迹。
㈥鉴定文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资质证书及照片。
⒈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创伤部位、形态特征及创伤程度等分析认为:死者面颊部、口唇部、颈部、躯体皮肤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皮下淤血及肋骨骨折等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左上肢皮肤划伤及右下肢皮肤刺创伤系单刃片状刺器直接作用所致。面颊部、口唇部损伤系他人捂压口鼻形成,颈部损伤(扼痕、舌骨骨折等)系扼颈所致,二者均系致命伤,左侧第5-11肋骨骨折具有加速死亡进程的作用;左上肢皮肤划伤及右下肢皮肤刺创系单刃片状刺器直接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轻微,系非致命伤;其余部位的损伤程度轻微,拳脚相加、磕碰擦蹭、挤压等钝性外力作用均可形成,系非致命伤。⑵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损伤部位、形态特征及损伤程度等分析认为,马某系被他人扼颈及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马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马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
3.《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⑴送检副驾驶靠背背侧褐色斑迹、座垫上两处红色斑迹处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为被告人王虎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⑵送检副驾驶座椅背左侧擦拭物、被告人王虎虎黄色外套衣袖部可疑斑迹处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被告人王虎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⑶送检扶手储物箱右侧擦拭物检出的DNA为被告人李文才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⑷被告人李文才棉衣后背部红色斑迹处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为被告人李文才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⑸送检车后备箱开关擦拭物、马某颈右侧扼痕擦拭物、马某颈左侧扼痕擦拭物、马某右手指甲擦拭物、马某左手指甲擦拭物、马某颈左侧勒痕处纸屑上、马某左手擦拭物、马某右手指尖擦拭物、捆绑马某手部透明胶带上三处剪取、尸体颈部捆绑物上三处剪取物、尸体颈部皮带上七处擦拭物中的四处、尸体腿部捆绑物上两处剪取物、被害人马某手部捆绑布条打结处可疑斑迹处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被害人马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⑹送检转向拔柄擦拭物、雨刮器拔柄擦拭物、尸体颈部皮带上七处擦拭物中的一处均检出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被告人王虎虎和被害人马某的DNA分型。⑺送检马某喉结扼痕擦拭物、尸体颈部皮带上七处擦拭物中的一处、被告人李文才棉衣兜部可疑斑迹处均检出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被告人李文才和被害人马某的DNA分型。⑻送检方向盘左侧擦拭物、方向盘右侧擦拭物、扶手储物箱内车乐表面擦拭物均检出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被告人王虎虎的DNA分型。⑼送检扶手储物箱内白色电源转换器表面擦拭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被害人马某的DNA分型。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车辆档案及登记信息、价格认定结论、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劫取的车牌号宁A81F02车辆的灰色别克凯越牌轿车一辆,价值67445元。2016年8月15日,该车辆及钥匙已发还被害人的妻子马某某。
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高速通行照片及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表、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光盘制作笔录等,证实1.2016年3月2日至5日,二被告人先后入住过银川市省兴庆区xx宾馆303号房间、永宁县杨和南街xx宾馆6225号房间、兴庆区xx宾馆301号房间、白银市平川区xx宾馆(悬挂门牌为“xx宾馆”)406号房间,3月9日,公安机关自xx宾馆6225号房间提取床单一条。2.3月5日,二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宁xxxxx的轿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卡口的情况。3.公安机关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调取的二被告人入住贵和宾馆、永宁县xx宾馆的录像制作成光盘的情况。
㈧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信息,证实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虎虎在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700元。
㈨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虎虎的父亲王某某代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虎虎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王虎虎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㈠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马某的妻子。2016年3月4日11时许,马某出门开出租车,当晚其女儿还跟马某电话联系过。第二天早上其发现丈夫平时开的车没有在院子里停着,电话也无人接听,之后其在微信和984交通音乐等发过寻人启事没有回应,到3月7日马某已失踪三天,其就报了警。
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虎虎的父亲。2016年2月16日,王虎虎的一个陕西朋友来家里找王虎虎,2月25日早上8时许,王虎虎和陕西男子离开家。3月6日早上9时许,王虎虎和陕西男子回到家,开回来一辆银白色的轿车。
㈢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两人是位于银川市xx巷161号xx招待所的经营者。2016年3月4日下午16时至17时,xx招待所301号房间入住两名男子。李某某对两名男子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之后从电脑上摘出两人的信息——“王虎虎;李文才”。约半个小时后两名男子离开招待所,当晚23时许,刘某某看到两名男子中的一个返回招待所,待了不到十几分钟,就拉着一个行李箱离开了。李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二被告人就是入住的两名男子。
㈣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银川市兴庆区xx路xx宾馆的经营者。2016年3月2日,xx宾馆303号房间住了两名男子,办理入住手续时其将两人的身份信息传到电脑上,分别是王虎虎;李文才。3月4日12时,两人退房。王某甲从照片中辨认出二被告人就是入住的两位客人。
㈤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永宁县xx宾馆的保洁人员,2016年3月4日6225号房间有人入住,之后再没人入住,其也没有更换过床单。3月9日公安人员将6225号房间的床单拿走了,其看到床单被人撕掉了一条边。
三、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的供述。
㈠被告人李文才的供述,证实我和王虎虎抢劫杀人是因为没有钱,想发财。2015年12月份一天的晚上,我通过QQ和王虎虎联系,问他在干什么,他说没事干;我说明年还不知道去哪上班,王虎虎说,要不我们明年去干一票,我问怎么干?王虎虎说你到时候听我的就行,其实也不难,到时候找一辆车把车挟持住或者是绑架人。我说,行吧,到时候去你家找你。12月20日左右,我让王虎虎给我银行卡存了500元。之后王虎虎又给我存了300元,让我购买车票。2016年2月15日左右,我坐车到甘肃静宁县找王虎虎,两人商量去成都。2月26日两人到达成都,在酒店时,王虎虎提出出去干一票,我说好。两人出了酒店,在路边的商店买了手套和一把刀(这是一把黑色红色相间的折叠匕首,匕首全长10厘米左右)。王虎虎说到处都是警察,不敢抢,两人便商议去哪里,最后王虎虎提议去银川,说那里比较乱,我同意了。2月28日左右,两人坐火车到达安康,当晚9点到了西安,大概3月1日上午8时到了银川,两人打车到南门找了一家宾馆住下。第二天下午,我和王虎虎在南门附近一家两元店买了两卷黄色的宽胶带和两把十五厘米左右黄色的螺丝刀,回到宾馆我对王虎虎说一把刀不够,要不再买一把,王虎虎同意了。两人出去后,王虎虎又给我50元,我在南门附近的另外一家两元店买了一把黄色的水果刀。买宽胶带是用来绑架人的,因为到银川后我和王虎虎才想到要挟持车,所以买了两把螺丝刀用来卸车牌。大概是3月4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王虎虎打车来到火车站,从火车站打了辆私家车到永宁县政府,王虎虎坐在副驾驶座,因为王虎虎看到司机身上带着刀,于是两人没有下手。两人在永宁县政府附近的宾馆开了一间房间住到晚上7时许,之后退房,打了辆私家车到达南门,路上没有找到抢劫司机的机会。到了南门后两人又开了一间房,已经是晚上8点左右。我问现在怎么办,王虎虎说要不你坐前面吧,你什么时候动手我就什么时候动手,我同意了。晚上10时许,两人带着刀出了宾馆,等到了一辆银白色的别克牌私家车。这次我坐在副驾驶,王虎虎坐在后排座位上。走到一半的时候我对司机说要去厕所,让司机靠边停车,待司机停车后,我拿出刀用右手比划了一下,然后把刀交到左手架在司机脖子上,用右手将车钥匙拔了下来。王虎虎也从后座用刀架在司机脖子上。我对司机说,我们只要钱不要命,你老实点。我用宽胶带绑司机的双手,又用从宾馆床单上割的布条绑了一遍,用宽胶带绑了司机的双腿和双脚,王虎虎将司机从驾驶座位拉到后排座位,用宽胶带把司机的眼睛和嘴巴封上了。我坐到后排,王虎虎将车开到南门的招待所取行李,退房。凌晨一点左右,王虎虎将车开上高速,用手机导航往甘肃省静宁县走,上了高速王虎虎还给车加过一次油。加完油往静宁方向走,司机一直在哼哼。王虎虎说别叫了,再叫把你扔出去。走了一段距离,司机又开始哼唧,王虎虎对我说把他给弄死。我小声问王虎虎,真的给弄死,王虎虎说嗯。我就开始掐司机的脖子,掐了一会手没劲了,司机还活着。我就拿下裤子上的腰带缠在司机的脖子上开始双手用力勒,勒了一会儿手没力气了。王虎虎问我死了没?我用手在司机的鼻子下面试了试司机的呼吸,说还没死。之后通过了一个收费站,开了几百米,王虎虎就将车停下,到后排用腰带开始勒司机的脖子,感觉司机没气之后两人将司机抬到后备箱,接着王虎虎将车开到白银,在一家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从白银出发往静宁走,到静宁大概凌晨3、4点钟。到了静宁后,两人就去抛尸,地点在一条沿山公路旁边的一个土坑里。王虎虎当时从车主身上拿出来一把现金,大概不到700元,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司机有一个手机用支架放在仪表盘附近,是直板的大屏智能手机,外面套着一个手机壳,屏幕边框是白色的,大概5寸左右,手机被我扔在高速上了。司机身上的东西被我和王虎虎第二天拿回王虎虎家用炉子烧了,别克车上的东西在扔完尸体后沿着沿山路扔掉了。胶带和两把匕首在扔完尸体后扔在回静宁王虎虎家的路上了,螺丝刀在我和王虎虎的包里面装着。
㈡被告人王虎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为自己的虚荣心,和有钱的朋友、邻居攀比,就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弄点花。2016年2月16日,李文才从西安到甘肃省静宁县找我,住在我家中,年前两人在QQ聊天时,李文才抱怨打工赚钱太少,不够花,我开玩笑讽刺他,那你去抢劫。2月25日两人从甘肃静宁县出发,先坐汽车到达天水,然后从天水乘坐火车到达成都,在成都住了三天后乘火车到陕西岚皋县,后转车去西安,应该是3月1日坐上发往银川的火车,3月2日早晨到达银川火车站。两人来到银川南门住了两天。3月4日上午两人从旅馆出来,在南门广场对面的一个二元店买了两卷宽的透明胶带和一把螺丝刀,又在旁边的一家二元店买了一把小水果刀、一卷胶带、一把螺丝刀。之后打出租到火车站,在火车站坐私家车到了永宁县,我坐副驾驶座,因司机较壮没敢抢。在永宁县政府附近的一家宾馆住到晚上20时许,又乘坐私家车从永宁回到南门,将行李放在一家旅馆里,出去寻找下手抢劫的目标。在南门城楼南边的十字路口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这时路北边来了一辆银白色别克私家车停到两人跟前,司机问两人去哪里。我说去永宁县城,司机说三十元,这时大概晚上十点多,我盘算两人能抢得过这个司机,边问李文才你坐不坐,边给李文才挤了个眼,意思是我兜里也没多少钱了,李文才拉开车门说走吧。两人就选定了这个司机,李文才上车坐在副驾驶,我坐在后排座位靠中间的位置。司机往永宁县开,大概有四五个红绿灯的样子,李文才以下车上厕所诱使司机停车,司机就靠边停车,李文才一转身用左手抓住司机的脖子,右手上去压倒司机的头部,将司机压倒在正副驾驶座中间,我从后排起来抓住司机的双手,这时司机已经被两人压着侧身倒在正副驾驶中间,司机说兄弟饶命,你要什么我都可以给。李文才用右手从我右侧棉衣的兜里拿出一把两三寸长的水果刀,在司机面前晃,要司机配合,我说我们只要钱,不伤人。李文才让司机将手并在一起,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司机的双手缠起来并缠在司机的腰上,将司机的胳膊也缠起来。李文才摁着司机,司机被李文才缠了之后还是乱说话,一直重复放了他,我怕被人听见就缠了他的嘴。我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胶带经过司机两个嘴角到他的后脑勺缠了有三四圈,鼻子下面也缠了,下巴也缠了,但嘴能张开,能自由呼吸。之后我将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扔在后排座位上,将司机拉到后排座位,李文才从副驾驶下来到后排座位抓着司机,我去开车。当时司机的脚还没缠,为防止司机用脚蹬,李文才又用胶带把司机的脚脖子缠了,我开向永宁方向,找个僻静的地方把车停下,我怕司机有遥控钥匙,就让李文才摸司机兜,结果从他身上搜出身份证、驾驶证、350元现金,在整个过程中李文才都拿着刀,因为怕司机反抗。我想着赶紧去银川拿上行李,然后将司机拉到河南或者西安远一点的地方,将人放在车里,我再和李文才跑。我开车回到南门的旅馆,李文才在车上看着司机,我下车去拿行李,那时候心里已经慌了,房子也没退,就拿着行李出来放到这辆别克车的后备箱,然后开上高速。上高速的时间大约为3月5日凌晨0时左右。我驾车在永宁县高速收费站加了200元汽油,直接往兰州方向走。跑了一个多小时的车程,司机开始用脚蹬车后排的车门,李文才问我怎么办,我告诉李文才想办法让司机不要蹬了。又走了一段距离,李文才和我在别克车的驾驶员位置找到了被害人的手机,是一部带黑色皮套的白色手机,好像是三星的,李文才将手机扔出汽车。之后,我看见驾驶员左手边有个手机架子,还有个连接电线的快打车的一个东西,我断电了把它和手机架子都递给李文才,李文才将东西从车窗扔了出去。又行驶了半个小时,李文才说司机手上的胶带快挣开了,我让李文才将裤腰带解开,用裤腰带将司机的手绑住。李文才解下黑色裤腰带将司机的手绕了一圈,又从司机的脖子上绕了一圈。李文才抓着绑住司机脖子的那条腰带的两端,一直在手里捏着,司机如果挣扎,李文才就往起提裤腰带,司机就不敢挣扎了。司机安静了一会儿,李文才问我司机和车怎么处理?我说现在不知道,扔到高速上的话两人出不了高速就会被抓。李文才说走一步看一步。在路上司机挣扎的不停,司机每挣扎一次,李文才就用裤腰带往紧勒一次,司机的头是在车副驾驶靠背后面靠下靠着,他动的时候,李文才就用裤腰带将司机的头提起来,不让他靠。快到凌晨四时许的时候,我看着距离平川六七十公里的样子,让李文才看司机怎么样了?李文才说司机身体已经硬了,也没有了呼吸。李文才问怎么办,我说先下高速,从平川高速收费站出口出来,走了不到一公里将车停下,我说人已经这样了,尸体不能继续放在车内,两人就将被害人的尸体从后排座位移到后备箱里。我和李文才在平川的一家宾馆住下,到3月5日中午,我想人死了,跑不掉了,就把李文才叫起来商量去我家。李文才问尸体怎么办?我说埋掉吧。当晚8时许,李文才和我驾驶被抢车辆从平川前往静宁县,下高速的时间大概是3月6日凌晨2时许。在静宁县的滨河大道我将车停下,与李文才把前后车牌拽掉扔在滨河大道。然后就继续往我家走,途中停车将坐垫扔到路右边的田里。车开到静宁县阳川乡那座山顶上,我看到路边有个坑,就让李文才下车看坑有多深,李文才下车用手机的手电筒看了,说好大、好深。我说就扔这儿吧。李文才说行。两人就将被害人的尸体扔到坑里,把坑边上的土踩了一点,将尸体遮挡了一下。接着把后备箱的拖把和驾驶员位置的脚垫一起扔在坑里。随后我将别克车开到山下,两人在车内睡到天亮。3月6日早上6时许,我驾车拉着李文才回我位于静宁县的家中。中午12时许,李文才说被害人尸体埋的太浅了,要回去再埋一下。于是两人拿了把铁锹,驾车去了抛尸地点,李文才跳到坑下面,用铁锹重新在上面埋了一层土。然后把路面塌陷的水泥块抱了一大块压在死者脚上,又在上面盖了土,我在坑上面四周看了下,看不见尸体了,就用铁锹把李文才从坑内拉上来开车回家了。3月11日凌晨,我被警察抓住了。司机的驾驶证、身份证一起被李文才在我家客厅内的烤箱内烧掉了。我拿着一把黄色刀把的水果刀,刀柄有三四公分长,二三公分宽,是案发当天李文才在银川南门那家两元店买的;李文才的刀是一把折叠的装饰刀,刀把带点红色,刀柄有一公分宽三四公分长。在开车快到我家的时候,两把刀被李文才从车窗内扔到外面了。案发当天,为了作案后逃跑,还买了一把螺丝刀,从银川走永宁之前在宾馆撕了白色的床单,撕成布条准备绑人用。
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指认出案发前两人在银川市入住的“贵xx馆及303号房间”、“xx招待所及301号房间”、永宁县“xx宾馆及6225号房间、撕布条的床位”;购买胶带、螺丝刀、水果刀的银川市兴庆区xx街与xx巷交叉口的“精品两元起”及“梁子两元起”商店;搭乘被害人马某驾驶车辆的地点,即银川市兴庆区xx街与xx路路口西南边;回“xx招待所”取行李时停放被抢车辆的地点;哄骗被害人停车实施抢劫的地点,即永宁县109国道与西位路路口向北500米路西边;在高速服务区停车、加油的地点;丢弃被害人马某手机的地点;入住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xx宾馆406号房间;在平川区农村信用社取钱的地点;在平川区加油的地点;丢弃车辆前后牌照、车内座垫、两把刀及剩余胶带的地点;抛尸地点;被抢车辆停放地点等;同时,二被告人对被抢车辆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胶带捆绑、扼颈等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67795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根据犯意的提起、具体实施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关于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虽交待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但对于致伤、致死被害人的具体行为未如实供述,故不应认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才、王虎虎虽当庭自愿认罪,但二被告人预谋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多次挑选犯罪对象,显见其主观恶性之大;二被告人在劫取财物的同时剥夺他人生命,抛尸后为掩盖罪行又进行掩埋,毁灭罪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为严重,均不应予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王虎虎的亲属代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认定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虎虎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经济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现因被告人王虎虎的亲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赔偿已超出该合理部分的数额,故不再重复判决二被告人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虎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对被告人王虎虎限制减刑;
四、扣押在案的皮腰带一条、布条一段、皮鞋二双、床单一条、透明胶带二袋、铁锹一把、棉上衣一件、鞋一双、手套一双、牛仔裤一条、手套一双、黄色外套一件、行李箱二个、螺丝刀一把、手机二部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何文波 审 判 员  黄 琼 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

书记员:石静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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