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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德吉德玛、格根塔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其父亲特某的×××号猎豹牌白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萨某乘坐副驾驶座,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阿尔山路商务局北侧路段时因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未走人行道的被害人那某相撞,造成那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未发现撞人,继续驾车到德胜名苑小区家中停放车辆后返回现场才知道撞人,后立即到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乘坐救护车赶往现场救助被害人那某,并当日4时许到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那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那某系胸背部遭受强大间接钝性外界暴力导致肺破裂大出血死亡;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依法扣押×××号猎豹牌白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及机动车行驶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后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扣押在案的×××号猎豹牌白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及行驶证,发还给所有人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双全

书记员: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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