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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满洲里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生、何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将在俄罗斯获得的24颗熊牙委托他人藏在行李内,让其妻子王某到机场寻找行李较少的中国旅客帮助将行李携带进境。王某在俄罗斯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机场安检前找到并不相识的中国籍旅客武某某,请求武某某帮助捎带包裹。并让同行的刁某某帮助指认其丈夫刘某。当天上午受托带行李的武某某乘坐I0885航班进境时,满洲里海关将藏匿包裹内的熊牙及前来接机的刘某查获。经鉴定,24颗牙齿均为熊科动物犬齿,至少来源于6只熊个体,价值3006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实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侦查处于2015年9月22日受案并于当日对刘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立案侦查。
2、查私处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5日,在进境旅客刁某某的行李内发现疑似熊牙24颗。
3、海关审单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证实2015年8月25日查获疑似熊牙24颗。
4、扣留现场笔录及清单,证实2015年8月25日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刘某的24颗熊牙扣留。
5、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通知书,证实2015年8月25日满洲里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刘某涉嫌走私的疑似24颗熊牙扣留365天,于2015年9月22日对0.69千克熊牙解除扣留。
6、交接清单,证实2015年9月22日查私处将0.69千克24颗熊牙移交侦查处。
7、刘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中国边检盖章处刁某某护照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25日入境。
9、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5日,满洲里海关审单处查获一名中国旅客托运行李内藏匿有疑似熊牙24颗,移交查私处,因达到刑事立案标准,9月22日移交至侦查处办理,经查涉案熊牙为刘某所有,其委托他人携带进境,9月22日对其立案,9月23日对刘某进行传唤,对涉案熊牙扣押并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9月23日对24颗熊牙扣押。
11、现场勘查技术卷,证实对托运的纺织袋外观、打开状态、掩盖物鞋盒、药盒、拆解后的熊牙均进行了拍照。证实托运的行李内藏有24颗熊牙。
12、动鉴字(2015)第105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报告,证实24颗牙齿,均为哺乳食肉目熊科动物犬齿,至少来源于6只熊个体。
13、呼价认字〔2015〕56号呼伦贝尔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实24颗熊牙的价格为30060元人民币。
14、缉私局侦查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供称王某及武某某不知行李中藏有熊牙。移交缉私局侦查处后联系武某某,其公司称武某某已被派往俄罗斯工作,近期不能回国;已通过多种手段联系俄罗斯人安某某,因其经常更换手机号码,且不知道其证件信息,安某某近期未进境,故未有进展。
15、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证实刁某某在俄罗斯克拉斯诺亚尔斯克的市场经营服装,从俄罗斯坐飞机回中国,当天在机场碰见了卖貂皮的王某,王某让武某某帮忙捎带一个包裹,并让刁某某帮助到满洲里后帮着指认其丈夫刘某。下飞机以后,到海关的监管处过机检,刁某某机检后看见了刘某就在边检战士站岗的那个门口处,刁某某把武某某指认给他,然后刁某某通过边检的再次检查后走出海关监管区,走出后突然听到身后有人叫刁某某,刁某某就回到海关机检处,海关的人就把刁某某护照收走了。
16、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武某某开始到俄罗斯伊尔库斯克给满洲里某某木业在那边的木材厂检尺。2015年8月25日武某某乘坐航班到的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机场,在过安检之前,王某和武某某说她也是坐这趟航班回国,但是王某的行李超重了,问武某某能否帮王某拿一个行李,武某某行李不多,就答应王某了,后来过安检时王某又跑过来说下飞机时让武某某把这件行李交给这趟航班上另一个女乘客刁某某,王某说不是她坐飞机。王某和那个女乘客刁某某一起的。王某说袋子里面是香水。下飞机后是武某某把那个编织袋拎到中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机检通道的。武某某过了安检之后就走了,所以那个纺织袋过安检时武某某已经离开那里了。直到今天警察找到武某某才知道海关查扣了那个纺织袋。
1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和其妻子王某在俄罗斯卖貂皮,2015年8月25日从航班号为I0885的航班上接了一袋化妆品,过海关时被发现里面装有熊牙,这些熊牙是刘某的,刘某跟一个俄罗斯朋友安某某要的这些熊牙,托一个中国人捎回来的,刘某跟安某某认识很多年了,刘某让安某某装到托运的行李里的,让安某某包严实点,中国海关不让带,别让海关翻出来,让安某某去找的刘某的妻子王某,王某不知道里面有熊牙。捎之前安某某就告诉刘某说弄到了24颗,托运行李内还装的香水和药品,也是刘某托安某某买的。当天王某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去接这趟航班,当天刘某朋友刁某某正好也坐这个航班回国,就让刁某某帮忙看着,下飞机时让刁某某领着武某某把行李交给刘某。这个小伙子从边检检查口出来就把行李交给刘某一句话都没说,就走了。就剩刘某和刁某某在那,然后海关工作人员追出来把刘某和刁某某一起带到了检查室,说里面违禁品需要开包检查,随后在包内查获了24颗熊牙。有几个朋友要熊牙说给孩子和挂到车里面辟邪用,刘某想在俄罗斯很容易弄到,回来卖点钱也挺好。刘某能与俄罗斯人进行日常的交流。平时用手机与安某某进行联系,安某某的号隔一段时间就换,刘某记不得了。行李内装有熊牙只有刘某和安某某知道。刁某某就是到了满洲里机场后告诉武某某把托运的行李交给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24颗熊科动物犬齿),价值30060元人民币,委托他人由俄罗斯私自携带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24颗熊科动物犬齿(熊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有权 审 判 员  吴春暖 人民陪审员  阿力玛

书记员:双胡尔 附本判决书所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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