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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海原县,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服刑。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阿左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百分考核中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本案中有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的证明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图雅
代理审判员 王学军
代理审判员 刘敏

书记员: 苏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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