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拘留,于2018年5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逮捕。辩护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白检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及其辩护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冬天,被告人那某,在蒙古国认识了蒙古国女子NERGUIBOLORMAA,汉译名宝乐儿琪琪格,二人彼此互留了手机号和微信。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那某与宝乐儿琪琪格微信聊天时,宝乐儿琪琪格向其诉说,“在蒙古国挣不到钱,没有钱花”,被告人便向宝乐儿琪琪格提出来中国做“小姐”赚钱的建议,宝乐儿琪琪格表示同意。被告人那某同时怂恿宝乐儿琪琪格再带几个蒙古女子一同来中国做“小姐”挣钱的提议。宝乐儿琪琪格在蒙古国联系了一名×××,汉译名查丝敏的女子。2018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宝乐儿琪琪格和查丝敏通过中国二连浩特口岸进入中国境内。入关后,宝乐儿琪琪格与被告人那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被告人那某驾车到内蒙古武川县接上宝乐儿琪琪格与查丝敏,直接回到白某鄂某某区其租住的云海花园步行街东底店内。此后,在该店容留和介绍宝乐儿琪琪格与查丝敏二人卖淫。2018年5月3日晚10时许,查丝敏在该店正在卖淫时,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那某容留、介绍宝乐儿琪琪格卖淫3次,介绍、容留查丝敏卖淫4次(包含当日抓获),共计获利700余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那某的身份信息、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明细、被告人那某容留卖淫场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那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义云
书记员:邵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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