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
从立国
闫某某
苏国增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
负责人李彪,行长。
委托代理人从立国,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苏国增。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某某、苏国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5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31392.1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92元,执行费3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92元,缴纳执行费371元。余款30392.11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31392.1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92元,执行费3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92元,缴纳执行费371元。余款30392.11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判长:郝志军
审判员:王立权
审判员:李会民
书记员:赵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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