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罪犯杨某某减刑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并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二次、表扬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春英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

书记员:刘莉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