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乡乌拉泊村。
被执行人:马建平,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新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建平存款、收入3050元(其中本金30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马建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马建平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裴郁芳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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