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红,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1701-1703号。
法定代表人:管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限期改正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丽君 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 代理审判员 周鹏辉
书记员:仝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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