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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x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住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号。2012年6月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2)8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出售发票2700份,查获未及出售的发票110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顾某某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缴获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蒋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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