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熙本,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宋熙本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和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健
审判员 孔敬
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
书记员: 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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