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吕仲江,局长。
被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林 审判员 于宝林 审判员 唐建华
书记员:刘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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