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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朱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3民初17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某飞归还祝某借款、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暂计人民币33,0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飞银行存款人民币33,094元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朱某飞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珮
审判员 沈向阳
审判员 王丽辉
书记员: 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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